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1屆 第5次 定期會 
類別
民政 
案號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郭國文 
連署人
邱莉莉、賴惠員 
案由
建請台南市議會發文提請法務部檢討現行「保外醫治」相關法令與管理辦法之缺漏,捍衛司法人權、醫療人權。 
說明

一、陳前總統各方醫療診斷資料顯示,其健康情形每況愈下,為保障基本司法與醫療人權,應核准陳前總統保外醫治。

二、是否採保外醫治,應基於人權考量與專業醫療判斷,不因以先入為主之主張,認為受刑人「保外醫治」將提高逃脫刑責之機率,而嚴加控管保外醫治之審核,延誤受刑人接受完整醫療診治。

三、保外醫治與否,應採科學量表,制定一套醫療評斷準則,避免心證判斷,危害醫療人權,且一套完整的評斷量表,可杜絕保外醫治的浮濫申請,並減低獄政管理人員負擔。

《修正版》:

一、受刑人保外醫治,應基於人權考量與專業醫療判斷,不應認為受刑人「保外醫治」將提高逃脫刑責之機率,而嚴加控管保外醫治之審核,延誤受刑人接受完整醫療診治。

二、保外醫治與否,應採科學量表,制定一套醫療評斷準則,避免心證判斷,危害醫療人權,且一套完整的評斷量表,可杜絕保外醫治的浮濫申請,並減低獄政管理人員負擔。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13/03/12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提請大會公決。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3/05/20 
大會決議
一、修正通過。(修正後提案單詳如附件) 二、修正內容如下: (1)案由:建請台南市議會發文提請…,修正為建請台南市政府函請…。 (2)刪除說明一。 (3)說明二修正為說明一;原內容:是否採保外醫治,應基於人權考量與專業醫療判斷,不因以先入為主之主張,認為受刑人「保外醫治」…,修正為受刑人保外醫治,應基於人權考量與專業醫療判斷,不應認為受刑人「保外醫治」…。 (4)說明三修正為說明二。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3/05/24 
發文字號
南議民政字第 1020010349號 
執行情形
臺南市政府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府民自字第1020473295號函文法務部此題案。依據臺南市政府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府民自字第1020538854號函復: 一、依據法務部102年6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201074140號函辦理並覆貴會102年5月24日南議民政字第1020010349號函。 二、隨文檢附法務部上開函文乙份。 〈法務部函臺南市政府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201074140號函: 一、按現行收容人罹患疾病,係以監內醫療、戒護門診、戒護住院及移送病監等方式為之,旨在確保收容人獲得妥適之醫療照護;如在監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者,依監獄行刑法第58條規定,始得報請監督機關許可保外醫治或移送病監 或醫院。準此,保外醫治係基於公平執行國家刑罰之考量,並衡酌收容人醫療品質及身體狀況等因素後,附條件暫時停止國家刑罰之執行,俟其病情穩定或改善後,再行返監(所)接續執行之一種制度,合先敘明。 二、邇來有部分人士對保外醫治有不同意見或看法,惟保外醫治為有條件的讓受刑人在非監禁狀態接受醫療處遇之措施,宜衡酌個案之病情、病症、所需醫療需求等,依照法令規定及維護國家刑罰執行之公平性等各項因素下審慎考量,始得為之。未來除配合健保實施,充分提升監內醫療品質外,並基於保障收容人醫療權益之考量,廣納各界意見,秉持人道精神,積極檢討修正監獄行刑法相關法令規範,俾使矯正機關醫療品質更臻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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