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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建請市政府依據地方自治法權限,針對非農地使用除草劑訂定明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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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1、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0年4月28日依本市議會建議,邀集本府農業局、法制處等相關單位研議訂定「臺南市非農地環境雜草管理自治條例」草案,110年11月19日經本府草案公告14日程序,並於111年3月22日提送法規會審查,決議撤回本草案,理由為:除草劑本屬農藥,其施用原則、範圍及處罰機制已明訂於農藥管理法及其相關函釋,有關除草劑之使用應依農藥管理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2、後續將參考已訂定自治條例縣市(高雄市、宜蘭縣、花蓮縣及臺北市等)執行成果評估訂定之可行性。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府環水字第1131147909號
本府就「建請市政府依據地方自治法權限,針對非農地使用除草劑訂定明確規範。」案,敬答覆如下:有關非農地違規使用除草劑管理方式,經本府研商後續辦理方式及權責分工如下:
一 、環保局:加強宣導民眾環境雜草正確清理方式,並輔導民眾以物理除草代替除草劑之使用,避免造成土壤污染維護環境及民眾健康。
二、農業局:應因地制宜加強針對易違法使用除草劑地區宣導與查察工作,並向本府各單位重申,於公墓、轄內道路兩側、公園及學校等非農業用途場域之除草作業禁止使用除草劑除草。
三、陳情案件:倘接獲民眾陳情噴灑除草劑案件,農業局與環保局將併同出勤,現場除依農藥管理法裁查處外,環保局亦將現場查證,如涉違反環境污染相關法令亦將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