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2屆 第8次 定期會
- 類別
- 民政
- 案號
- 5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陳朝來
- 連署人
- 杜素吟、洪玉鳳、李坤煌、蔡育輝
- 案由
- 建請市府請求內政部修正「水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住戶淹水救助:因災害致住屋地區淹水而影響有居住事實之現住戶之生活機能者,以一門牌為一戶計算。但建物分別獨立,或非屬獨立而為不同獨立生活戶者,應依其事實認定之;主管機關應於淹水災害發生地區通報後四小時內派員勘察並劃定淹水災害救助地區之範圍;未經主管機關劃定為淹水災害救助地區,而住屋實際受有淹水災害且淹水高度達三十公分以上,經申請個別履勘屬實者,亦應予以補助。」
- 說明
一、依據社會救助法第二十六條:「..救助方式,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實際需要訂定規定辦理之。」
二、因應本市0823水災,多處地區嚴重淹水,對民眾而言,不論淹水五十公分或三十公分以上未達五十公分,淹水對其生活確會造成諸多不便並造成經濟財產之損失,且淹水後民眾於整理家園之際,尚須標示淹水高度,無異增加民眾困擾及不便,又補助金額並不多,為少許金額讓受災戶來回奔波,亦有失為民服務之精神,爰簡化淹水災害救助地區經認定後不須個別履勘,一律補助。以讓民眾有更多時間及精力從事災後復原工作。
- 辦法
-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2018/07/12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審查意見
- 照案通過。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18/11/27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備註:係經第2屆第12次臨時會第1次會(107年11月27日)決議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18/12/05
- 發文字號
- 南議民政字第 1070007950號
- 執行情形
- 收文字號:107年12月25日1070008630號 來文字號:市府107年12月24日府社助字第1071426401號函 答覆如下: 一、 依災害防救法第3條所列水災中央害防救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另對淹水災害發生地區 通報後四小時內派員勘察並劃定淹水災害救助範圍之災區劃定,依災害防救法第44條之10,所稱災區,指因風災、震災或其他重大災害,造成嚴重人命傷亡之受創地區,其範圍係由行政院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合先敘明。 二、對建請中央修正『水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住戶淹水救助標準,本府業於107年9月27日以府社助字第1071065002號函文經濟部建議放寬高度標準,及於107年11月15日以府社助字第1071244541號函送本府「水災災害救助種類與標準」修正意見「建議下修住屋淹水高度達二十公分以上即予救助」;另行政院107年9月21日召開研商0823熱帶低壓水災淹水救助爭議事宜會議紀錄,業已裁示請經濟部水利署會同相關機關儘速研議修訂相關法規,經濟部水利署業訂於107年12月21日邀集各縣市政府召開「水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修正草案第一次研商會議討論修法事宜。 三、另大會建議主管機關應於淹水災害發生地區通報後四小時內派員勘察並劃定淹水災害救助地區範圍之災區劃定,本府業於上揭會議轉陳大會建議。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