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1次 定期會 
類別
民政 
案號
35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林志展 
連署人
林宜瑾、李宗翰、蔡蘇秋金、郭鴻儀 
案由
台灣家內老人受虐可透過113通報,但安養機構內受虐目前無專責通報系統也無相關統計,建議仿日本立專法防制。 
說明

一、日本《高齡者虐待防公益通報者保護法》鼓勵機構員工吹哨糾舉,同時免受《個人情報保護法》、《刑法の秘密漏示罪》的追訴,並受《公益通報者保護法》保護,建構第一線的防虐機制,反觀台灣機構雖有性侵通報規定卻無老虐通報機制。

二、台灣無專法防制機構內高齡虐待,缺乏受虐者及家屬協助配套。

 
辦法
建請社會局籲請中央仿日本立專法,加強從業人員專業訓練以清楚認識虐待種類、建立通報專線、鼓勵吹哨者揪出行為不當的同仁、並制定受虐者協助配套措施,防制機構老虐。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19/03/13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19/05/23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9/05/29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9/06/04 
發文字號
南議民政字第 1080005284號 
執行情形
收文字號:108年6月13日1080005786號 依據臺南市政府108年6月13日府社老字第1080678660號函復: 本府就「台灣家內老人受虐可透過 113 通報,但安養機構內受虐目前無專 責通報系統也無相關統計,建議仿日本立專法防制」決議案,敬答覆如下: 一、依據老人福利法第 41 條「老人因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對其有扶養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等情事,致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老人申請或職權予以適當 短期保護及安置。老人如欲對之提出告訴或請求損害賠償時,主管機關應協助之。 」,又依同法第38條:「老人福利機構應與入住者或其 家屬訂定書面契約,明定其權利義務關係。」 二、老人福利機構需與入住機構之長者或家屬簽訂契約,契約明定機構對長者負有扶養義務,倘機構對長者經調查確有疏忽、虐待、遺棄等情事,致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本局協尋家屬妥處長者,無家屬者,由本局評估進行緊急安置。 三、民眾倘發現長者於機構中有疏忽、虐待、遺棄等情事,可經由電 113與 1999 市民專線,將會由接線人員提供諮詢,再依需求轉由承辦單位接續處理。 四、本局定期彙整老人保護概況,內含疏忽、遺棄、虐待、無人扶養類型進行統計,並依個案需求提供諮商協談、保護安置、經濟扶助、法律扶助等服務,107年度辦理6場次老人保護宣導,讓民眾知悉通報電話,再經由8場次教育訓練建構責任通報人員正確的通報概念。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