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4次 定期會 
類別
民政 
案號
44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林易瑩、許又仁 
連署人
Ingay Tali穎艾達利、周麗津、沈震東、鄭佳欣、陳怡珍、郭鴻儀 
案由
建請台南市政府研擬於「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公告專區」,除法源依據、行為人姓名外,增列「行為事實」為公告事項。 
說明

一、經查台南市政府針對行為人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公告內文,僅包含時間、法條依據及行為人姓名等簡要事項,難以透過該公告得知何種行為係違反兒少法相關規範。

二、惟兒少法第49條內含不確定法律概念,尤其第15款之不正當行為,難以由條文文義得知其界定範圍,導致教保工作人員及家長於條文適用上多有疑義。

三、職是,建請台南市政府於公告違反兒少法行為人姓名時,增列「行為事實」為公告事項,以利市民了解不正當行為實務上判斷之基準。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20/09/15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0/11/27 
審查意見
照案通過。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0/12/01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0/12/15 
發文字號
南議民政字第 1090012381號 
執行情形
收文字號:110年1月11日1100000276號 依據臺南市政府110年1月11日府社兒字第1091576809號函復: 本府就「建請台南市政府研擬於『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公告專區』,除法源依據、行為人姓名外,增列『行為事實』為公告事項」決議案,敬答 覆如下: 為利本市市民了解行為人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相關事實行 為,本府自109年12月起,其公告內容除法條依據、行為人姓名、違反時間、其違 反之事實行為樣態,將併予公告於本府社會局網頁,除以維護兒少最佳利益。 —————決議案辦理情形————————– 一、110年1月11日府社兒字第1091576809號函復。 二、經參酌其他五都之作法,針對行為人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公告內文,將明確公告行為 人姓名、違反時間、違反之事實行為以及違反法規;另針對裁罰金額是否公告之疑義,經諮詢法制人員,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裁罰金額屬行為人之個人隱私,故不予以公告。 三、本府自109年12月起,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 障法之公告內容,將明確公告行為人姓名、違反時間、違反之事實行為以及違反法規。併予公告於本府社會局網頁,以維護兒少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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