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1次 定期會 
類別
建設 
案號
24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周奕齊 
連署人
吳禹寰、周麗津、李中岑、曾信凱 
案由
無自來水地區及自來水延管工程,水源保護區內居民應提高評比標準至每戶100萬元及放寬申請條件。 
說明

一、身居水源保護區內,卻無自來水可用,滑天下之大稽。

二、目前台南市政府以每戶施工成本最高60萬元評比,超過即不與施設,並申請資格嚴苛。

三、山區水源保護區住民皆為散戶,應放寬申請條件,只要提出82年7月21日前建物即可申請,並提高補助成本每戶100萬元。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19/03/13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9/04/30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9/05/06 
發文字號
南議建設字第 1080003847號 
執行情形
本案經市府108年5月17日府經能字第1080541029號函復如下: 對貴會第3 屆第 1次定期會決議案之書面答覆 本府就「無自來水地區及自來水延管工程,水源保護區內居民應提高評比標準至每戶 100萬元及放寬申請條件」決議案,敬答覆如下: 一、 經濟部水利署執行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為考量政府財政及計畫投資之經濟性,並符公平原則,規定本計畫每戶工程成本(本計畫負擔/戶數)不得超過新臺幣 60 萬元,及申請人應備具依建築法第73 條之建物使用執照或地方機關制定有關未經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辦法之同意接水證明。 二、 另為照顧受水資源開發影響地區(水庫周邊、集水區及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民眾用水,將評比指標計算公式「(本計畫負擔/戶數)×路權單位免收路修費因子×分擔款因子×環境因素因子」之環境因素因子設為 0.7,降低每戶工程成本,提升評比排序,優先辦理該區域之供水改善。 三、 綜上,本市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本府經發局係依據經濟部水利署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自來水延管工程申請及管考作業要點辦理,關於提高評比標準至每戶 100 萬元及放寬申請條件,本府 經發局已於 108 年5 月 13 日以南市經能字第 1080553746號函請經濟部水利署研議卓處。 四、 承蒙貴會對於無自來水地區及自來水延管工程,水源保護區內居民應提高評比標準至每戶 100 萬元及放寬申請條件之關切,本府至為感謝,尚請不吝賜教。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