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3次 定期會 
類別
民政 
案號
33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林易瑩 
連署人
林阳乙、鄭佳欣、吳通龍、沈震東、Ingay Tali穎艾達利、陳怡珍、蔡旺詮、Kumu Hacyo谷暮.哈就 
案由
建請1999市民專線回報機制中,明確揭露承辦人姓名及聯絡方式,方便民眾後續詢問。 
說明

一、部分1999電子信件回報中,案件承辦人、聯絡方式等欄位並未明確寫明承辦人姓名及聯絡方式。導致民眾陳情難以追蹤案件後續進度,去電詢問案件承辦中耗費額外心力,也造成各主管局處需逐一向下詢問相關承辦,費時費力。

二、1999要求民眾實名制,並留下信箱、電聯方式,除預防檢舉浮濫狀況發生外,也旨在協助案件承辦人聯繫檢舉民眾了解陳情案件之詳情。同理,承辦人也應留下可供聯繫之姓名、聯絡方式,保障民眾詢問案件之權益。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20/04/16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0/07/01 
審查意見
照案通過。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0/07/07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0/07/14 
發文字號
南議民政字第 1090005731號 
執行情形
收文字號:109年7月17日1090006141號 依據臺南市政府109年7月17日府研綜字第1090856635號函復: 本府就「建請 1999 市民專線回報機制中,明確揭露承辦人姓名及聯絡方 式,方便民眾後續詢問」案,敬答復如下: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人民陳情作業要點第 3 點略以:人民陳情得以書面為之,包括電子郵件及傳真等方式在內。前項書面應載明具 體陳述事項、真實姓名及聯絡方式。 二、1999 接獲案件通報時,請民眾配合提供姓名、真實手機或電郵等個人資料,係為利立案及結案通知。另為避免檢舉人個資遭冒用造成民眾 權益損害或減少浮濫檢舉情事發生,目前本府已有個資檢核碼及確認信等機制。 三、各機關單位於辦理 1999 案件結案時,系統會產出回復信件內容,並帶入案件承辦人姓名、聯絡方式等欄位資訊,提供民眾方便查詢。 四、警察局針對違停案件通報皆由「110 勤務指揮中心」統一受理及派案, 該中心會派巡邏員警至現場處理並回報勤務中心,由於巡邏員警為輪 值非固定承辦人,故針對違停案件處理結果回復,僅統一留下勤務指揮中心連絡資訊。 五、綜上,研考會將函請本府各級機關單位,再次重申務必留下明確聯絡資訊,以保障民眾查詢權益。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