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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人
- 邱莉莉、沈家鳳、陳秋宏、陳皇宇、沈震東、李宗霖、謝舒凡、黃麗招、郭鴻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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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為協助受詐騙被害人請求返還所受損害,建請市警局建立SOP標準作業流程,以利警員施行公權力幫助受詐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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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本府就「為協助受詐騙被害人請求返還所受損害,建請市警局建立SOP標準作業流程,以利員警施行公權力幫助受詐民眾」案,敬答復如下:
一、 警察局偵辦詐欺案,協助受詐騙被害人請求返還所受損害SOP標準流程:
(一) 分駐 (派出)所受理詐欺案被害人報案,釐清案情迅速在165反詐騙系統平臺輸入詐欺帳戶上傳,並電話通知分局偵查隊複審後執行警示帳戶,以利通知金融機構凍結詐騙帳戶內之贓款。
(二) 各分局偵查隊(包含刑事警察大隊各外勤隊)調閱詐欺帳戶金流明細及電信網路資料,分析追查並報請地檢署檢察官指揮,追查每一位詐欺集團不法分子所隱匿的帳戶、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依據刑法、刑事訴訟法沒入及扣押之規定,向地檢署及法院聲請扣押裁定予以查扣保全,以利將來返還民眾。
(三) 依內政部警政署規定,受理詐欺案件財損金額新臺幣30萬元以上之詐欺案件,逾10日未破或亦未移轉管轄機關者,即派員或以電話、書 面、簡訊或其他適當方式(如LINE)向被害人或其家屬說明偵辦情形、表示關懷慰問;案件移送後7日內告知移送資訊。
(四) 移送機關應告知民眾: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對於被告及依民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可以直接向民事庭提起「民事訴訟」。也可以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得以言詞或書面向刑事庭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提起期間為第一審言詞辨論終結前;如民眾不會寫起訴狀,各地方法院服務中心,有專人協助撰寫。
二、 本府警察局已於113年7月10日以南市警刑預字第1130432796號函,將上述標準作業流程函頒所屬各分局照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