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提案-市法規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3屆 第1次 定期會
- 類別
- 法規
- 案號
- 1
- 提案性質
- 市府提案-市法規案
- 來文日期
- 2019/02/27
- 來文字號
- 府消預字第1080273841號
- 提案單位/人
- 臺南市政府民政局
- 連署人
- 案由
- 「臺南市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草案」,敬請審議
- 說明
- 鑒於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七日新北八仙樂園辦理私人大型群聚活動,因粉塵爆燃造成重大人命傷亡,為確保本市轄內大型群聚活動之安全,避免災害發生與強化緊急應變功能,保護人民生命財產,本府爰於一百零五年三月三日訂定「臺南市辦理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惟受限要點位階為「行政規則」,無法賦予強制力,為確保大型群聚活動之安全進行及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是以,謹將前揭要點提升至自治條例位階,規範應制定活動安全維護計畫及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並向本府權管機關報備查或申請許可後始得辦理並授權權管機關於活動期間,如查有嚴重影響公共安全等情事,得命其改善或停止活動及違反義務行為之法律效果。
- 本案業經107年9月12日第353次市政會議審議通過。
- 檢附「臺南市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草案」總說明、逐條說明暨條文內容1份。
- 辦法
- 敬請貴會審議。
- 一讀日期
- 2019/03/13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19/05/02
- 審查意見
- 聯席審查意見: 一、修正第一條文字為:為確保臺南市大型群聚活動公共安全,保護民眾生命、身體、財產之安全,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二、修正第三條第六款文字為:活動有新穎性表演或活動內容、方法有超出本府應變能力之虞,經本府指定或公告為大型群聚活動。 三、修正第四條第四款文字為:本府已另訂管理規定之路跑活動。 四、第十一條刪除,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按序調整為第十一至第十五條。 五、原第十四條調整為第十三條,其第四款修正文字為: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於活動舉行期間保險期間屆滿 未予續保、投保後無故於活動舉行期間退保,或投保金額未符合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六、修正通過。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19/05/29
- 大會決議
- 照聯席審查意見修正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19/06/10
- 發文字號
- 南議法規字第 1080005464號
- 執行情形
- 本案已按決議內容修正並簽奉本府核准後,業於108年6月27日府消預字第1080675629號函送內政部核定。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