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其他
- 議案屆次別
- 第3屆 第5次 臨時會
- 類別
- 臨時動議
- 案號
- 2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其他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林燕祝
- 連署人
- 蔡育輝、方一峰、蔡淑惠、尤榮智
- 案由
- 建請市府針對設籍本市且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被害人(即兒童及少年)相關諮商、輔導費用及律師費用訂定補助要點。
- 說明
一、經查,近年來本市之兒童受虐事件頻傳,雖市府對加害人提出獨立告訴,惟並未為被害人委任律師進行辯護,導致案件獲不起訴處分,對受虐兒童之保護顯有不足。
二、又受虐兒童事後應需經相關專業機構予以諮商及輔導,其等費用亦亟需市府補助。
- 辦法
-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2020/08/25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審查意見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20/09/09
- 大會決議
- 照案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20/09/15
- 發文字號
- 南議議事字第 109000461號函號
- 執行情形
- 臺南市政府109年9月29日府社家字第1090082144號函復。 本府就「建請市府針對設籍本市且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被害人(即兒童及少年)相關諮商、輔導費用及律師費用訂定補助要點」案,敬答覆如下: 一、諮商輔導費用 本市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4條規定,訂有「臺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心理諮商及輔導服務計畫」,若兒少有同法第49條第1項或第56條第1項各款之情事,經本府家防中心列為保護個案者,皆可依據前開計畫向本府家防中心申請心理諮商輔導之費用補助。 二、律師費用 (一)如市民設籍本市且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及58條規定,亦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11條規定,可向本府家防中心申請被害人法律訴訟補助。 (二)如身分非屬上項規定,如有法律訴訟費用需求,將以專簽方式辦理或連結民間資源協助。 (三)本府就已提出獨立告訴之重大兒虐案件,考量6歲以下兒少難有完整的表達能力,本府將評估委任律師進行訴訟,以維護兒少最佳利益。 三、綜上考量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針對家庭暴力被害人(含兒童及少年)已訂法律訴訟費用補助規定,惟現行未臻完善之處,係由社工專簽或連結民間資源協助,本府將再通盤檢討並研議修正相關補助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