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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建請研議將社會住宅轉變成短租旅宿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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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於疫情時代,旅館可以做為社會住宅使用,那反過來說,社會住宅應該也可以作為短租使用,建議觀旅局研議相關規定,增加社會住宅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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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本府就「建請研議將社會住宅轉變成短租旅宿之相關規定」案,敬答覆
如下:
一、 本府辦理旅宿業設立登記均依據中央訂定之發展觀光條例、旅
館業管理規則及民宿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且尚須符合土
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消防及環境保護法令等相關規定。
二、 社會住宅原則上可以轉供旅宿業,惟須依前述相關法規申辦並
符合相關規定,例如:旅館業應位於商業區,若位於住宅區則
另須依據「臺南市都市計畫住宅區旅館設置要點」取得籌設許
可,建築物使用執照用途應為 B4(旅館)類,且應設置相關
無障礙設施;民宿則應於法規所限之區域內設立,且建築物型
態及用途以透天住宅為限。而所屬社會住宅如係依循營建署
「運用既有旅館及公私有房舍轉型社會住宅計畫」之既有旅
館,倘欲回復為旅館業使用應屬可行。
三、 另查本市目前合法民宿原縣區有 117 家(520 間客房)、原市
區有440 家(1,621 間客房);合法旅館原縣區有 98 家
(3,745 間客房)、原市區有 157 家(8,163 間客房)及觀光
旅館 6 家(1,154 間客房),依交通部觀光局資料統計去
(111)年客房住用率分別為 21.26%、36.19%、41.10%、
57.44%及61.05%,顯示本市旅宿業仍有足夠之量能可滿足旅
客住宿需求。
四、 未來本府觀光旅遊局將視旅宿市場供需情形滾動式檢討並研議
相關措施,以避免本市旅宿市場失衡,又為保障旅客住宿安全
及消費權益,本府仍將積極輔導業者合法化經營,以符合旅宿
業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