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2屆 第4次 定期會 
類別
建設 
案號
15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李坤煌 
連署人
張世賢、杜素吟 
案由
建請市府主管機關,與嘉南農田水利會共同處理,原私人所有土地,已不供灌溉使用之地目'水'土地變更地目,還原地主應有之權益。 
說明

一、原嘉南農田水利會供農田灌溉之給排水設施,土地所有權為私人所有,地目為'水'。數十年無償供嘉南農田水利會使用。

二、因都市發展環境變遷,原農地皆因都市計畫實施,規劃為住宅區或其他使用分區,不再做耕地使用,故原有農地灌溉用給排水設施亦因都市計畫道路開闢而中斷,實際已無給排水功能。

三、嘉南農田水利會以相關法令規定,認定還有其他灌溉區農地,而無法廢除水路,但實際上灌溉排水設施,上中下游皆已柔腸寸斷,上水不能下達,列為下游灌溉區之農田,已無水可灌溉。

四、該農田灌溉給排水設施土地,除農田水利會所有外,還有國有、市有及私人所有之土地,且地目為'水',無法做都市計畫其他分區使用,影響民眾權益甚鉅。

 
辦法
建請市府與嘉南水利會通盤檢討,將實際無給排水功能土地,廢除原'水'之地目,方能符合都市計畫使用分區之規定,還民權益。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16/10/12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6/12/23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6/12/27 
發文字號
南議建設字第 1050008976號 
執行情形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106.01.20府水行字第1051335927A號函復: 一、地目與使用分區用途雖有不同規定,然依目前實際辦理情形,得依法申請變更,依土地登記規則之相關規定,由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農田水利會﹞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變更。 二、復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規定,針對原灌溉區供農田灌溉之給、排水設施,地目為水之土地,仍須由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農田水利會﹞依水利法第46條規定,向本府水利局申請廢止水路之證明文件以辦理變更作業。 三、綜前述,民眾如認有必要,得依相關法令進行變更作業,辦理後續使用,惟是否有影響民眾權益之虞,本案將函請農田水利會為相關因應措施。 四、後續將視需要邀集農田水利會進行研議。 五、貴席關心市政、反映民情,特此致謝。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