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1屆 第5次 定期會
- 類別
- 保安
- 案號
- 17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林美燕
- 連署人
- 謝財旺、郭清華、黃麗招、蔡育輝、杜素吟
- 案由
- 請各派出所訂定逕行舉發案件作業標準,除依法行政外,並維護民眾權益。
- 說明
一、近來頻傳民眾陳情,各派出所對民眾疑似違法案件頗多以直接逕行告發處理,並移送檢調單位,並未於民眾陳訴之機會。
二、依行政程序法第36條: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三、依行政程序法第37條:當事人於行政程序中,除自行提出證據外,亦得向行政機關申請調查事實及證據。但行政機關認為無調查之必要者,得不得調查,並於第四十三條之理由中敘明之。
四、依行政程序法第43條: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
- 辦法
-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2013/03/12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審查意見
- 函送市府研辦。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13/05/20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13/05/31
- 發文字號
- 南議保安字第 1020010581號
- 執行情形
本案經市府102.06.13府警交字第1020533615號函復: 一、有關交通違規逕行舉發作業標準及程序,目前規範於「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第7條之2,及「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22條 、23條(詳如附件),該類案件於舉發後移請主管機關裁 決,倘民眾對於舉發案件有疑義,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第87條規定,有行政救濟管道,尚無移請檢調機關 之情。 二、目前本局各單位對於交通違規逕行舉發案件分為下列4項 ,並均依上述規定辦理: (一)民眾檢舉案件。 (二)以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違規證據案件。 (三)一般交通違規執法案件。 (四)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之案件。 三、另針對違規停車之取締,內政部警政署已訂定「取締違規 停車作業程序」,如駕駛人不在場,分駐(派出)所員警就 違規事實進行照相及填寫違規停車逕行舉發標示單,並將 標示單標示於駕駛座前雨刷下,機車則以透明膠帶黏貼, 標示於油箱或座墊;如嚴重妨害人車出入者,則通報交通 警察大隊移置保管車輛。 四、倘民眾對於舉發案件有疑義,可以電話或親至舉發單位或 裁處單位陳訴,若不服主管機關之裁決,可依「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規定,提出行政訴訟,以資救濟。
本案於102年6月13日以府警交字第1020533615號函復市議會暨各提案議員在案;另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內政部警政署無新修訂事項。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