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2屆 第6次 定期會 
類別
教育 
案號
37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李坤煌 
連署人
洪玉鳳、蔡育輝 
案由
建請市府相關單位對市定歷史建築,應善盡維護之責。 
說明

一、縣市合併前,原臺南縣與臺南市政府皆有縣定、市定之歷史建築。但經政府指定之眾多歷史建築,皆毫無維護修整之作為,任其荒蕪敗壞,影響市容觀瞻,有辱文化首都之名。

二、如飛雁新村之傳原通訊所,永康區中山南路南大附中日據時期之木造宿舍……等,雖然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同,但皆屬市定歷史建築,主管單位是市府文化相關單位,對維護管理責無旁貸。

三、非公有文化資產,市府相關單位亦應積極輔導或協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爭取中央補助或由本府協助進行維護管理。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17/09/13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照案通過。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7/11/29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7/12/07 
發文字號
南議教育字第 1060008368號 
執行情形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107年2月8日府文資處字第1070176625號函覆本會在案︰ 本府就「建請市府相關單位對市定歷史建築,應善盡維護之責」決議案,敬答覆如下: 一、依據貴會106年12月07日南議教育字第1060008368號函辦理。 二、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文資法)規定,本府為市定古蹟、歷史建築之主管機關。 (一) 依文資法第8條規定:「公有文化資產,由所有人或管理機關(構)編列預算,辦理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例如:歷史建築「原台南農校日式宿舍群」建物屬國立臺南大學附屬高級中學管有,本府已輔導校方爭取106年文化部補助辦理修復設計,並於106年04月20日獲核定,目前持續輔導校方辦理修復設計發包事宜、歷史建築「飛雁新村」亦已向文化部申請107年修復工程補助款,目前由文化部審核中。 (二)依文資法第21條規定:「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管理維護。」,私有古蹟由所有人管理維護,本府亦協助私有產權管理人向中央申請經費補助,進行文化資產維護工作,例如風神廟、新營太子宮等。 三、本市文化資產管理處成立「臺南市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專業服務中心」輔導所有人加強日常維護,並追蹤瞭解本市文化資產狀況,以維持文化資產風貌。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