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其他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8次 臨時會 
類別
臨時動議 
案號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其他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Ingay Tali穎艾達利 
連署人
陳怡珍、郭鴻儀、蔡淑惠、洪玉鳳、周麗津、李中岑、蔡秋蘭 
案由
建請台南市社會局妥處因托育單位超收,致取消公共托育單位資格,使原托育之孩童及家庭權益受損事宜,應予協助保障。 
說明

一、依現行<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準公共化服務與費用申報及支付作業要點修正規定>,托育單位違反收托人數規定者「應即終止契約」,意謂收托單位將因此受撤照處分。

二、惟對於原「未超收前」入園收托之孩童及家庭而言,因收托單位撤照無法續行托育,嚴重影響孩童及家長送托及補貼權益。

三、建請社會局妥處,及積極協助因此受牽連之孩童及家長,確保孩童續托及相關費用之維持。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21/03/03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1/03/19 
大會決議
照案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1/03/26 
發文字號
南議議事字第 1100002249號函號 
執行情形
收文字號:110年8月16日1100006126號 依據臺南市政府110年8月16日府社兒字第1100975940號函覆: 本府就「建請臺南市社會局妥處因托育單位超收,致取消公共托育單位資格,使原托育之孩童及家庭權益受損事宜,應予協助保障」案,敬答覆如下: 一、本市依據衛福部「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準公共化服務與費用申報及支付作業要點」第8條規定略以:「合作對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即終止契約…(十)托嬰中心、托育家園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經科處罰鍰。…第一項之契約終止,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即通知委託人,並協助托育提供者依委託人意願轉介幼兒。前項轉介期間,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支付服務費用,最長為二個月。」,先予敘明。 二、為避免原托育之孩童及家庭權益受損,本府社會局另行通知委託人(即家長),依委託人意願協助轉介幼兒,轉介期間本府社會局持續支付托育補助二個月,民眾亦可至本府社會局網站(育兒資訊專區-臺南市托嬰中心、臺南市社區公共托育家園) 查詢服務機構,有關轉介保母之服務,亦有各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提供協助,俾保障家長及幼兒權益。 
回覆附件
市府回覆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