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2屆 第7次 定期會
- 類別
- 教育
- 案號
- 8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莊玉珠、陳怡珍、蔡旺詮
- 連署人
- 郭信良、林慶鎮、李文正
- 案由
- 建請開放教保員能留職停薪實習取得師資職前教育証明書。
- 說明
一、目前在職的教保員修習學前師資培育課程後,可以選擇半年實習或錄製教學演示影片2種方式取得師資職前教育證書。臺南目前拒絕所有公立學校任職的教保員留職停薪實習。
二、依據下述教育部函,其將職權給各縣市政府。按教育部103年12月26日臺教授國字第1030122104號函略謂:「二、...依「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以契約進用之教保員,其請假應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勞工請假規則、性別工作平等法、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前開相關規定並無進修留職停薪之規定。三、又依地方制度法第18條及第19條規定,學前教育之興辦及管理,係屬直轄市、縣(市)政府權責,爰有關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得否申請留職停薪進修一節,請貴局審慎通盤考量後本權責卓處。」
三、次按臺南市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教保服務工作處理要點第4點第1項及第3項:「四、本要點第二點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之教保服務人員在不影響園務及教保服務工作之前提下,每學年度同意以留職停薪進修及以部分教保服務時間進修、研究名額,最高以不超過各園教保服務人員總人數百分之五(小數點無條件進位至整數),累計進修、研究名額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總人數未滿二十人者,以一人為限。」、「第一項人員進修、研究之申請程序、期限、服務義務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第二點第一款及第四款適用「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在職進修研究實施要點」辦理。(二)第二點第三款適用「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獎勵公務人員進修實施要點」辦理。」,若以上述要點來看,教保員是得以申請留職停薪實習。
四、再以教保員適用勞基法的角度來看,教保員為學校員工,應將決定職權回歸學校,非一味的拒絕教保員留職停薪去實習,讓校方自行依情形決定是否同意讓教保員能留職停薪實習取得師資職前教育証明書。
五、教保員留職停薪去實習,並無經費上需多支出的問題。教保員選擇留職停薪而非教學演示,已經選擇一條更為辛苦的路,且在別的學校實習,能學到更多不同的教學方式與觀點,對於原學校而言,是利而非弊啊!!
六、綜上所述,建請開放教保員能留職停薪實習取得師資職前教育証明書。
- 辦法
- 建請將教保員留職停薪實習職權回歸學校,開放留職停薪實習的機會,使其能藉由留職停薪實習取得師資職前教育証明書。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2018/03/07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審查意見
- 照案通過。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18/05/25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18/05/31
- 發文字號
- 南議教育字第 1070003812號
- 執行情形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以107.6.7府教特(一)字第1070626133號函復本會: 本府就「建請開放教保員能留職停薪實習取得師資職前教育証明書。」決議案,敬答覆如下: 為維護幼兒受教權益及穩定園務運作,鼓勵修讀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教保員經符合「幼兒園在職人員修習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法」第8條相關規定後,得免於修習教育實習課程。
一、107年5月15日府教特(一)字第1070538092號函復。 二、為維護幼兒受教權益及穩定園務運作,本市鼓勵修讀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教保員,如符合師資培育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得申請教學演示,未受限實習管道一途。 三、本案仍維持現況。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