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市法規案

議案屆次別
第1屆 第3次 定期會 
類別
法規 
案號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市法規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李退之 
連署人
王錦德、吳通龍、林志聰、林宜瑾、梁順發、陳文賢、陳特清、陳朝來、Kumu Hacyo谷暮.哈就、楊麗玉、蔡秋蘭、蔡蘇秋金 
案由
擬制訂「臺南市興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敬請審議。 
說明

臺南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已屆一年三個月,臺南市政府為提升全市生活環境、改善交通建設、治理水利設施及開發產業聚落等等,積極辦理各項公共建設,為求本市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得有公平一致之徵收補償標準,特訂定本自治條例,並追溯自臺南縣市合併改制首日。本自治條例共有三十二條條文,其要點如下:

  1. 本自治條例所列提供拆遷補償之土地改良物,包含建築改良物、農作改良物、畜產及水產養殖物、農業機具、工商設備(含營業損失)、水井及墳墓。
  2. 主管機關辦理拆遷補償之查估程序、通知期限。
  3. 詳列建築改良物中合法建築物、違章建築物及新違章建築物之資格條件與補償基準。
  4. 訂定自行拆遷獎勵金以鼓勵民眾自行拆遷。
  5. 徵收供居住之建築改良物,主管機關應發給人口遷移費;徵收營業使用之建築改良物則應發給生產設備遷移費。
  6. 徵收建築改良物以外之土地改良物,如農作改良物、畜產及水產養殖物、農業機具、水井及墳墓,主管機關應發給補償費或遷移費。
  7. 課予主管機關訂定建築改良物查估評點標準,並依據營造工程物價指數調整之權利。
  8. 課予主管機關訂定各類土地改良查估標準,並每年依據物價指數調整之權利。
 
辦法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一、併案討論。 二、以地政局版本做為主體討論。 三、地政局版本有關拆遷補償及計算方式請再做具體文字內容修正。 四、李退之議員版本第29條請再修正文字內容後納入自治條例(草案)。 五、修正後之自治條例(草案),詳如附件二,並修正通過。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2/06/06 
大會決議
一、本案併市府提案-市法規23號案。 二、法規委員會審議修正版第六條第二項刪除重覆字句。 三、法規委員會審議修正版第十二條第二項修正為:拆除私有土地內未辦水權登記、水權登記已逾期限或未領有免水權登記證明之地下水井,得…給予救濟金 四、餘照審查意見修正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2/06/28 
發文字號
南議法規字第 1010010751號 
執行情形
本案業經本府於101年7月11日以府法規字第1010563256A號令公布。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