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4次 定期會 
類別
民政教育 
案號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林冠維 
連署人
方一峰、吳禹寰、曾之婕、杜素吟、盧崑福 
案由
請市府確實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114年度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編列文康活動經費為每人每年新臺幣3,000元。 
說明
  1. 近來旅宿、餐飲、交通等費用連年上漲,原各級政府編列文康活動費編列基準為每人每年1,000元已不合時宜,故行政院主計總處頒定「114年度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已調整至每人每年為3,000元,以維持文康活動之品質。
  2. 惟市府竟未依據前揭編列基準調整,仍固守在既有之每人每年1,000元,將使往後辦理文康活動時限於窘迫,恐使參與者產生不良體驗。
  3. 且本市以外之六都以及諸多縣(市)多已於114年預算上遵守該編列基準調整到位(詳如附件所載),本市已淪為末段班,故請確實依據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辦理。
 
辦法
如案由。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4/11/21 
審查意見
照案通過。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4/12/02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4/12/10 
發文字號
南議民教字第 1130011333號 
執行情形
本府就貴會「請市府確實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114年度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編列文康活動為每人每年新台幣3,000元」提案,敬答覆如下: 1、查行政院主計總處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項目「文康活動費」,係依照「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規定,並按機關僱用之員工人數計列,經費內容包括藝文活動(含藝文欣賞及競賽等)及康樂活動(含各類社團、體能競賽、慶生、聯誼、服務、休閒等)所需,編列金額為每人每年3,000元。 2、本府將於修正115年度本市預算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時,予以研議。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