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請願案-人民請願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1屆 第8次 臨時會
- 類別
- 建設
- 案號
- 1
- 提案性質
- 人民請願案-人民請願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連署人
- 案由
- 請市府暫緩新營區民治夜市用地﹝新營區新營段841-9地號﹞標售一案。體恤攤商辛苦與人民生計,給予緩衝期並協助輔導攤商搬遷。
- 說明
請願所基之事實理由:
一、貴府展現破除新營邊緣化疑慮的決心,在代表新營消費力提升的星巴克、多那之等店家進駐之時,持續支持並推廣代表庶民文化的民治夜市。
二、請貴府與民治夜市攤商所組自救會對話,了解攤商們的無助與惶恐,並提供協助維護基本生存權利。
三、請貴府於民治夜市土地﹝新營區新營段841-9地號﹞正式標售完成之前,提供攤商原地營業之緩衝期。
四、請貴府於緩衝期期間,協助民治夜市攤商尋覓新營區內適當場所延續夜市經營,本自救會將依法承租所覓得之土地。
願望:
暫緩新營區民治夜市用地﹝新營區新營段841-9地號﹞標售一案。體恤攤商辛苦與人民生計,給予緩衝期並協助輔導攤商搬遷。
- 辦法
- 暫緩新營區民治夜市用地﹝新營區新營段841-9地號﹞標售一案。體恤攤商辛苦與人民生計,給予緩衝期並協助輔導攤商搬遷。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2013/07/31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審查意見
- 一、財政局標售土地後,請攤商1個月內自動搬遷。 二、請經濟發展局協助攤商覓尋適當土地。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13/08/09
- 大會決議
- 一、本案併財經議提2號案。 二、照審查意見通過。 附帶決議: (一)請市府秉持合法公平公正理念慎重處 理,以協助攤商創造雙贏。 (二)請市府依據議員綜合意見研議辦理(詳附件)。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13/08/22
- 發文字號
- 南議建設字第 1020010868號
- 執行情形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102.08.23府財產字第1020759415號函復: 一、復 貴會102年8月20日南議財經字第1020010794號函。 二、貴會要求本府暫緩新營區新營段841-9地號土地之標售,並研擬攤商安置方案協助遷移完成再行處置乙案,本府處理情形如下: ﹝一﹞本案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依據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第10款之規定,住宅區不得做攤販集中場所。上開土地租賃契約業於102年2月20日屆滿,已通知承租人華爾滋開發有限公司騰空返還土地,本府與攤商並無契約關係。基於市有土地活化利用及帶動當地經濟發展,本府提出標售。 ﹝二﹞有關研擬攤商安置方案協助遷移乙節,本府市場處已刻正協助尋找適當地點以為安置。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102.08.26府經場攤字第1020767359號函復 一、依據臺南市議會102年8月22日南議建設字第1020010868號函辦理。 二、另案內關於協助攤商覓尋適當土地一節,業依渠等建議地點﹝新營區公園路段﹞辦理交通、環保、消防等相關評估、倘屬可行,則依臺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辦理後續公告等事宜。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102.08.30府財產字第102769583號函復: 一、依據本府102年8月26日府經場攤字第1020767359號函轉貴會102年8月22日南議建設字第1020010868號函辦理。 二、有關 貴會人民請願1號案要求本府暫緩新營區民治夜市用地標售乙案﹝併財經第2號案﹞,本府處理方式如下: ﹝一﹞本案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依據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第10款之規定,住宅區不得做攤販集中場所。 ﹝二﹞上開土地租賃契約業於102年2月20日屆滿,已通知承租人華爾滋開發有限公司騰空返還土地,本府與攤商並無契約關係。基於市有土地活化利用及帶動當地經濟發展,本府提出標售,擬於102年9月6日開標、標脫後45日內由本府辦理現況點交。 三、本案併財經第2號案,其該案本府前以102年8月23日府財產字第1020759415號函復 貴會102年8月20日南議財經字第1020010794號函第1屆第8次臨時會議財經第2號案決議案在案。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102.09.06府經場攤字第1020773216號函復 一、復 貴會102年8月20日南議財經字第1020010794號函。 二、關於研擬攤商遷置方案,協助攤商遷移一節,本府處理情形,說明如下: ﹝一﹞民治夜市前由華爾滋開發有限公司承租市有土地,自行招募攤商從事夜市經營,先予說明。 ﹝二﹞基於法律及實際經營層面,本府與渠等攤商並無關係,故當應由華爾滋開發有限公司與攤商召開協商,研議後續遷置可行方案。 ﹝三﹞據上,倘渠等覓得適當遷移土地,本府將辦理交通、環保、消防等相關評估;若屬可行,則依「臺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辦理後續公告等事宜。
財政處: 目前本府市場處刻正協助案內攤商尋找適當遷移地點中。 市場處: 1.民治夜市前由華爾滋開發有限公司承租市有土地,自行招募攤商從事夜市經營,先予說明。 2.基於法律及實際經營層面,本處與渠等攤商並無關係,故當應由華爾滋開發有限公司與攤商召開協商,研議後續遷置可行方案。 3.據上,倘渠等覓得適當遷移土地,本處將協助相關機關辦理交通、環保、消防等評估;若屬可行,則依「臺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辦理後續公告等事宜。依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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