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3次 臨時會 
類別
財經 
案號
34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林燕祝 
連署人
王家貞、蔡育輝、許至椿、方一峰、尤榮智 
案由
建請市府針對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之出生、取得、轉讓、遺失、死亡、飼主地址及其他聯繫資料變更後,應於一定期間內辦理變更、註銷登記;及違反時應負之責任、效果等情,制定自治條例以資規範。 
說明
  1. 查台灣目前有大約16萬隻遊蕩犬,而有飼主的放養家犬與棄養走失犬大約占二分之一,至另二分之一則為沒飼主的流浪犬。
  2. 再查依動物保護法等相關規定,家犬依規定應植入晶片用以辨別家犬的身分,並註記飼主的資料,又第29條第1項第1款雖規定遺棄動物之行為得處新臺幣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惟聯繫不到飼主、缺乏目擊事證、難以調取監視器,不僅是棄養案件的日常,亦難讓棄養人獲應有懲罰。
  3. 又「臺南市犬貓管理及福利促進自治條例」第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家犬應辦理寵物登記,惟其規定應辦理寵物登記除侷限於家犬之對象及範圍過於狹窄外,相關應登記之內容付之闕如,對於遺棄寵物之行為難收管制效果。
  4. 再者,倘若僅針對家犬飼主規定應辦理寵物登記,而寵物之繁殖及買賣業者無須辦理寵物登記,亦無法抑制遊蕩犬數量或解決寵物遺棄等問題。為此,寵物飼主、繁殖及買賣業者均應明文規定為寵物登記義務人,若未依規定辦理寵物登記,應處以罰鍰並命限期改善,屆期未仍未改善,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5. 為有效從源頭解決飼主惡意遺棄寵物及減少遊蕩犬數量及安置等問題,建請市府針對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之取得、轉轉、遺失、死亡及飼主地址及其他聯繫資變更後一定期間內辦理變更或註銷登記及違反效果等情,制定自治條例。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3/08/14 
審查意見
照案通過。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3/08/17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3/08/30 
發文字號
南議財經字第 1120008164號 
執行情形

本府就「建請市府針對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之出生、取得、轉讓、遺失、死亡、飼主地址及其他聯繫資料變更後,應於一定期間內辦理變更、註銷登記;及違反時應負之責任、效果等情,制定自治條例以資規範」案,敬答覆如下: 一、關於寵物之取得、轉讓、遺失、死亡及資料變更等各項規定及罰則,《動物保護法》及《寵物登記管理辦法》皆有詳細之規定,且為全國統一之標準,相關條文略以: (一)動物保護法:

  1. 第19條:寵物之出生、取得、轉讓、遺失及死亡,飼主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機構、團體辦理,並應植入晶片。
  2. 第31條:飼主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19條所定辦法中有關辦理寵物之出生、取得、轉讓、遺失或死亡登記期限之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 (二)寵物登記管理辦法(依動物保護法第19條規定訂定之): 1.第3條:飼主應於寵物出生日起四個月內,檢具相關文件辦理寵物登記及植入晶片。 2.第6條:經取得、轉讓已登記寵物或住居所異動之飼主,應於一個月內填具異動申請書及檢附寵物登記證明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換發寵物登記證明。 3.第7條:寵物遺失,飼主或寄養者應於遺失事實發生後五天內,向登記機構申報寵物遺失。 4.第8條:寵物死亡日起一個月內,飼主應檢具寵物登記證明,向登記機構辦理註銷登記。 二、本府農業局動物防疫保護處每年針對寵物登記、絕育及狂犬病疫苗注射等飼主責任進行宣導及清查,爾後亦將持續加強各項飼主責任之宣導及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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