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3屆 第3次 定期會
- 類別
- 教育
- 案號
- 27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呂維胤
- 連署人
- 沈家鳳、陳秋宏、蔡筱薇、郭鴻儀
- 案由
- 行政業務繁雜,造成教師負擔,建議市府應取消3年一次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推展家庭教育工作輔導考核,改納入每4年一次的校務評鑑一同辦理,達到行政減量效果。
- 說明
一、行政事務繁雜,教師兼任行政意願日漸低落。
二、「3年一次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推展家庭教育工作輔導考核計畫」是依據《家庭教育法》第13條訂定,要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在正式課程外實施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另應會同家長會對學生及其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辦理親職教育。然各級學校早已將上述事務列入學校行事曆辦理,實無須為此業務每3年輪流評鑑一次。
- 辦法
- 建議市府應取消3年一次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推展家庭教育工作輔導考核,改納入每4年一次的校務評鑑一同辦理,達到行政減量效果。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2020/04/16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20/07/01
- 審查意見
- 函送市府研辦。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20/07/07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20/07/17
- 發文字號
- 南議教育字第 1090006095號
- 執行情形
-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109年7月30日府教家字第1090842474號函復本會在案: 本府就「行政業務繁雜,造成教師負擔,建議市府應取消3年一次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推展家庭教育工作輔導考核,改納入每4年一次的校務評鑑一同辦理,達到行政減量效果。」案,敬答覆如下: 一、 依家庭教育法第5條第2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所屬機關、機構、學校等辦理家庭教育工作之獎助及評鑑事項。 二、 鑑於12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綱已納入家庭教育為19項議題之一,並於108年向下延伸至幼兒園,顯示家庭教育議題日顯重要性。 三、 為落實推動學校家庭教育同時減輕教師行政事務負擔,本市家庭教育中心業於108學年度將原3年1次改為4年1次考核,並將考核指標由106學年度原11項簡化為108學年度9項,未來將研議改採納入校務評鑑一併辦理,以達行政減量之效。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