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5次 定期會 
類別
建設 
案號
37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蔡旺詮 
連署人
郭鴻儀、趙昆原、盧崑福、蔡蘇秋金 
案由
敦促嚴格稽查農地傾倒廢土之行為,並了解農地為何被傾倒後都轉作種電用途。 
說明
在台86線往光電園區兩公里處,發現有不明人士傾倒廢土,目前有不少農地在傾倒廢土之後就轉作種電用途,其中是否有什麼原因,請經發局與環保局聯手稽查,並查明真相。 
辦法
如案由及說明。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21/04/16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1/05/12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議。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1/08/03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1/08/18 
發文字號
南議建設字第 1100006246號 
執行情形
本案經市府經發局110年8月24日府經能字第1101012145號函覆如下: 本府就「敦促嚴格稽查農地傾倒廢土之行為,並了解農地為何被傾倒後 都轉作種電用途」」案,敬答覆如下: 一、為增加綠能多元,農業用地作太陽光電目前分營農型與非營農型: (一)營農型是指農業設施附屬綠能設施,使農業經營與綠能結合, 以「營農為主,種電為輔」為原則,須先檢附農業經營實績證明 文件,並查有農業經營事實,及取得農業設施附屬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許可,才能申請。 (二) 非營農型指將農業用地變更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作太陽光電使 用,無須與農業經營結合,但農委會 109 年 7 月 28 日修正農業 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林業用地、 養殖用地及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之農業用地,2 公頃以下不 同意變更 二、 綠能為輔之營農型態,讓農漁民保有農耕、漁獲土地空間。市府 要求規劃場域需避開環境敏感地區,且施工及運轉期間應做長期 生態及環境監測,嚴格限制業者用清水清洗太陽光電板,禁止使 用任何化學藥劑。 三、 有關各種地面型太陽光電及漁電共生之推動,中央既有法規相當 明確且嚴謹,「區位選址」皆經中央跨部會、團體形成社經共識, 不僅排除國家重要濕地及特定農業區之優良農地不得變更使用設 置,案場規劃亦須查核第 1 級及第 2 級環境敏感地區共 62 項目。 四、對於農地是否傾倒違法廢土,民眾可向市府環保局提出檢舉,環 保局會派員至現場稽查,對於不法人員任意棄置違法廢土一經查 獲,即交警方偵訊移送法辦。 五、承蒙貴會議席對於本案之關切,本府至為感謝,尚請不吝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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