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3屆 第5次 定期會
- 類別
- 教育
- 案號
- 32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陳昆和
- 連署人
- 趙昆原、林阳乙、蔡育輝
- 案由
- 為了解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情形,請決議敦請教育局至議會作專案報告,以保障教師權益。
- 說明
一、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第16條之規定,專審會審議主管機關逕行提交之案件時,一經專審會依一定方式作出決議,其決議視同教評會之決議。復依同法第17條之規定,專審會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決議,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學校之效力;關係機關或學校應依決議執行,主管機關並應依法監督其確實執行。
二、再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18條之規定,教師有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教學不力之情形者,學校應自校事會議依第七條、第八條決議或收受專審會之結案報告後,十日內提教評會審議通過,於通過後十日內報主管機關,並於核准後,予以解聘或不續聘。
三、又專審會審議主管機關逕行提交之案件或學校委任之案件時,如未能讓事件當事人陳述意見,而專審會所為之決議又視同學校教評會之決議,則因教評會已淪為橡皮圖章而無實質決定權事件,縱當事人得於教評會陳述意見並經教評會委員認可其意見,因教評會之決議不能違背專審會之決議,當事人於教評會當場所陳述意見將無法有任何實質作用,形同於行政程序上剝奪當事人之陳述意見權,影響當事人權益重大。
四、另依教師法第17條第1項「主管機關為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情形之案件,應成立教師專業審查會,受理學校申請案件或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提交教師專業審查會審議之案件。」,顯然專業審查會設立之目的係要協助學校處理教師法第16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情形之案件,惟教育部依教師法第17條第3項所授權訂定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及依教師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所訂定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卻規定學校教評會之決議須依照專審會之決議,無異架空教評會之功能,且上開二項辦法亦有且有違背母法教師法之虞。
五、就本市專審會之運作過程如何發揮其功能暨近年來專審會之決議有無讓事件當事人到場陳述意見兼顧教師權益之保障,實有讓教育局派員到議會作專案報告之必要,另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有違背母法教師法之授權範圍,是否請教育局一併說明之必要。
- 辦法
-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2021/04/16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21/08/10
- 審查意見
- 照案通過。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21/08/19
- 大會決議
- 本案同意撤回。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21/08/26
- 發文字號
- 南議教育字第 1100006614號
- 執行情形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