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12次 臨時會 
類別
財經 
案號
18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蔡育輝、陳昆和、謝龍介 
連署人
Ingay Tali穎艾達利、吳禹寰、曾培雅、趙昆原、陳怡珍、蔡淑惠、許至椿、周麗津、李中岑、周奕齊、郭鴻儀 
案由
建請臺南市政府減收0206台南大地震中建物毀損、重建營運後卻又遭遇疫情致經營困頓的工商業者10年房屋稅及地價稅、以減輕業者負擔,重新再起。 
說明
  1. 2016年2月6日台南大地震,歸仁等地區均有建築因地震全毀而需自籌經費重新興建完成。
  2. 這些在廢墟中重建完成的建築物,大都在2019年以後興建完成,並開始營業。但2020年爆發新冠肺炎,致地震受災戶營收與生計飽受衝擊。
  3. 請市政府能針對這些歷經地震受災戶,又遭逢疫情嚴重影響的業者,減半徵收十年房屋稅及地價稅,以減輕業者的經營困境。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22/03/09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2/03/16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2/03/25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2/03/31 
發文字號
南議財經字第 1110002462號 
執行情形
本府就「建請臺南市政府減收 0206 台南大地震建物毀損、重建營運後卻又遭遇疫情致經營困頓的工商業者 10 年房屋稅及地價稅、以減輕業者負擔,重新再起。」案,敬答覆如下: 一、臺南市於 0206 大地震中因建物毀損辦理重建符合租稅減免者計 4 案,其中歸仁區旺林飯店(重建後徠歸仁飯店)及幸福大樓係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危老條例)辦理重建,永康區維冠及東區大智市場係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都更條例)辦理重建。 二、依危老條例第 8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都更條例第 67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重建(更新)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 2 年;危老條例第 8 條第1 項第 3 款及都更條例第 67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重建(更新)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取得重建(更新)後建築物(危老條例限重建前所有權 人為自然人者),於房屋稅減半徵收 2 年期間內未移轉者,得延長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至喪失所有權止,但以 10 年為限。是以,上開重建案於重建、更新完成後本府皆依危老條例及都更條例減半徵收 2年房屋稅,惟倘以危老條例重建之法人,與危老條例第 8 條第 1 項第3 款有關建築物所有權人為自然人者,得延長減半徵收房屋稅之規定未合,基於租稅法律主義,爰無法適用延長房屋稅減半徵收 10 年之規定。 三、受疫情影響之業者,倘停用部分營業面積或營業面積縮減,房屋可申請由營業用稅率 3%改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 2%課稅,如 111 年房屋稅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繳清稅捐者,亦得依稅捐稽徵法第 26 條規定, 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最長可延期 1 年或分期 36 個月,以協助紓緩資金壓力渡過難關。 
回覆附件
財經18.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