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7次 定期會 
類別
保安 
案號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林依婷周嘉韋 
連署人
李宗翰謝舒凡朱正軒 
案由
建請市府研擬公共場所防止針孔攝影管理辦法,制定檢測頻率、紀錄、回報、處罰機制,以保障民眾隱私權。 
說明
  1. 近期針孔偷拍風波引起社會譁然,臺南市政府局處也已啟動反偷拍專案查核;而如何從源頭杜絕成重大要務。
  2. 建請市府研擬公共場所防止針孔攝影管理辦法,並於實施前先由各局處單位制定檢測頻率、紀錄、回報、處罰機制,以保障民眾隱私權。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6/06/18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6/06/24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6/07/01 
發文字號
南議保安字第 1150004856號 
執行情形
本府就「建請市府研擬公共場所防止針孔攝影管理辦法,制定檢測頻率、紀錄、回報、處罰機制,以保障民眾隱私權」案,敬答復如下: 一、中央刻正推動「隱藏式攝影器材管理及防制窺視法草案」,並於115年6月26日送請立法院審議,規劃採「源頭管理」及「場所管理」雙軌併行機制,從器材流通管理及公共場所管理兩面向強化防制措施。另各直轄市目前僅臺北市訂有「臺北市公共場所防止針孔攝影管理辦法」,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權責辦理所轄公共場所之定期檢查。 二、本府殷副秘書長於115年7月25日邀集相關機關召開「研擬公共場所防止隱藏式攝影管理辦法」協調會議,決議如下: (一)參考中央「隱藏式攝影器材管理及防制窺視法草案」及臺北市作法,並考量中央專法立法進度,現階段地方尚無完整法制依據。若訂定自治條例,因涉及人民權利義務及裁罰規範,恐與中央立法內容重疊或產生競合;若另訂行政規則,則僅能拘束本府所屬機關,無法規範民間場所,實益相對有限。 (二)鑑於上述法制現況,刻由本府警察局研訂本市「公共場所防止隱藏式攝影執行計畫」,實施期程自115年9月1日起至116年12月31日止。該計畫重點為本府各權責機關依所轄公共場所特性,訂定稽查場所及抽檢頻率,將隱藏式攝影器材檢測納入例行稽查項目,並依規定辦理檢測紀錄,以強化公共場所防止隱藏式攝影管理作為。 三、本府將持續關注中央專法立法進度,並視法制發展及執行成效,適時檢討精進相關管理措施,以兼顧民眾隱私權保障及行政執行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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