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其他
- 議案屆次別
- 第1屆 第6次 定期會
- 類別
- 臨時動議
- 案號
- 1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其他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張世賢
- 連署人
- 黃麗招、洪玉鳳、陳特清、李文正
- 案由
- 建請市府解禁『禁用食品級保麗龍杯具』環保政策。
- 說明
一、依據8月13曰立法委員翁重鈞先生於民雄工業區舉辦座談會,於座談會現場,環保署官員表示食品級保麗龍杯具並未禁止使用,亦未提到公部門、學校及量販店業等業限制使用。
二、國際先進國家如:美國、歐盟、日本…等均無限制禁用食品級保麗龍杯具;環保署對相關成型產品的回收、組織、再生都有完整之系統作業,且食品級保麗龍杯具循環回收再生,其再生利用廣泛,市面回收成本約8元,再生後售價在32-35元間,價值甚高。
三、一般市場將食品級、工業級、一般級發泡產品三大類均用保麗龍來稱呼,以致食品級的保麗龍杯具被污名化!建請市府能恢復食品級保麗龍杯具之使用,且規範食品級及工業用級之區隔;食品級部份參酌美國、歐盟、日本…等先進國家之檢測標準制定,符合檢測標準之商品方可市售使用。
四、建請市府秉持扶持企業、重視產業發展,解禁『禁用食品級保麗龍杯具』的政策。
- 辦法
-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2013/10/01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審查意見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13/12/01
- 大會決議
- 照案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13/12/12
- 發文字號
- 南議議事字第 1020011159號
- 執行情形
-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91年即公告「購物用塑膠袋及塑膠類(含保麗龍)免洗餐具第一批限制使用對象、實施方式及實施日期」,限制使用塑膠類(含發泡聚苯乙烯,即保麗龍)免洗餐具,再於95公告「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實施方式及實施日期」,規定公部門、私立學校、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心、量販店業、超級市場業、連鎖便利商店業、連鎖速食店業及有店面之餐飲業,不得不提供塑膠類之杯、碗、盤、碟、餐盒及餐盒內盛裝食物之塑膠內盤等免洗餐具。至臺南市低碳城市自治條例係將外帶式之連鎖指定飲料販賣業納入管制,並無全面禁用、扼殺產業及禁用食品級材質等情。 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2年12月12日函復保麗龍相關業者時重申,95年公告「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實施方式及實施日期」即已規定管制對象不得提供保麗龍等塑膠類免洗餐具,未提供座位之餐飲業(如飲料販賣業等)尚非屬前開公告管制對象,惟將檢討91年起之限制政策,逐步限制生物不可分解材質之一次用產品之使用,可資參考。 三、臺南市低碳自治條例自102年4月實施以來,已獲得民眾、環保團體肯定及業者支持,經稽查14,886家次商店,僅開出2張罰單,違規比例為0.01%,足見本項政策及自治條例規定已具效益,建請支持。另臺中市亦已跟進制定自治條例禁用保麗龍,世界亦有許多地區及城市禁用保麗餐具或已提案規劃相關之禁用對象與期程。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