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2屆 第1次 定期會
- 類別
- 建設
- 案號
- 11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林全忠
- 案由
- 有關山區林班地農路為早期地方政府所開闢,全國22縣市都由地方政府編列經費修護,就臺南市未編列相關預算,建請本市所有山區林班地農路予以全面修復。
- 說明
原林務局所開闢之林道至今仍由林務局負責修護,但早期地方政府在林班地自行開闢之農路,各縣市每年均編列經費維修,為利農林產品運輸及縮短城鄉差距,建請本市比照其他縣市,針對山區林班地農路編列經費予以全面修護。
- 辦法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2015/06/12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審查意見
- 照案通過。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15/08/20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15/08/28
- 發文字號
- 南議建設字第 1040004881號
- 執行情形
-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104.09.16府農工字第1040922521號函復: 一、本府曾於101年5月邀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及本府相關機關及單位研商林班地農路修繕議題。結論如下: (一)、林班地內農路因天然災害致遭受損害時,由轄區公所於災害發生後,循天然災害緊急搶修及復建工程作業要點提報。 (二)、平時林班地內農路修繕,由轄區公所或本府農業局提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管處,再由該處邀集相關單位研議辦理。 二、農路修繕攸關防災及農產運輸,本府甚為重視,經查本府農業局每年編列1億6千萬元辦理重劃區外之農路修繕,訂有「臺南市政府農業局辦理農路修繕審查作業要點」俾供遵循。 三、農路整修囿於預算,本府農業局均依前項農路修繕要點,會同相關單位會勘,就農路損壞程度,安全急迫性及是否具公益性(公眾通行使用)等評定優先順序,辦理農路修繕,另為配合中央政府農路興建政策,以「不辦理新闢及拓寬農路」之原則辦理,期能將本府有限經費發揮最大效果。 四、若現有農路遭受天然災害造成損壞而影響通行,除動用市預算外,本府積極向中央爭取經費,加速推動農路復原修繕,確保山區通行,提升農產運輸效能,嘉惠於民。 五、承蒙貴席建言,本府至為感謝,尚請不吝賜教。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