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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要求地政局針對平均地權基金達到全民共享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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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過去自辦重劃相關糾紛層出不窮,相關處分利益龐大,造成糾紛不斷、訴訟案件比比皆是,建請市府秉持公辦重劃之精神,負起土地重劃、危老重建、此相關政府應負責任,讓公辦重劃之平均地權基金,達到全民共享,市民共榮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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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本案經市府110年12月14日府地劃字第1101498204號函復:
一、本市平均地權基金來源係由本市辦理公辦市地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規定以其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即為抵費地),並以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54條規定訂定底價辦理標售,其標售價款優先償付重劃區重劃負擔總費用,在重劃負擔總費用清償完成前提下,標售所產生的盈餘半數留供區內作為增添該重劃區公共設施建設、管理及維護費用;另半數盈餘則撥充實施平均地權基金,為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84條及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56條所明定。
二、前開撥充至實施平均地權基金之半數盈餘款,除了運用於本市持續實施市地重劃區或區段徵收前籌備工作及規劃設計必需費用,並於每年度編列款項繳納至市庫,使本市其他各機關局處在規劃本市相關施政建設時得以從中申請所需費用辦理,故重劃區標售土地後抵付重劃負擔總費用後的盈餘不論是留供重劃區內作為增添建設使用,或是半數撥充實施平均地權基金,其運用之出發點皆以全民利益為考量,以全民共享為原則。
三、有鑑於部分自辦市地重劃區因財務不佳,導致重劃作業廢弛或延宕,且其重劃完成後取得抵費地出售之盈餘,並未如同公辦重劃抵費地取得之盈餘半數得以溢注重劃區內公共設施之維護及增添建設,半數撥充平均地權基金並繳納市庫作為其他施政建設。在使全民得以共享利益之情況下,本市未來仍以公辦市地重劃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