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2屆 第7次 定期會
- 類別
- 保安
- 案號
- 25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林燕祝
- 連署人
- 蔡育輝、杜素吟
- 案由
- 建請市府警察局針對本市A1、A2車禍案件數提報中央警政署,應名實相符。
- 說明
一、經查,本市警察局向中中警政署提報之A1、A2車禍案件數有名實不符之情形。
二、該名實不符之情形,除有少報警員處理A1、A2車禍案件數,亦忽視基層警員之辛勞。
三、另名實相符,可真實反應各地方車禍案件數,亦可作為防制車禍發生之參考依據。
- 辦法
-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2018/03/07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審查意見
- 函送市府研辦。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18/05/25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18/05/31
- 發文字號
- 南議保安字第 1070003687號
- 執行情形
本案經市府107.06.21府警交字第1070705822號函復: 一、每件交通事故均攸關各造當事人權益,本府警察局員警接獲報案前往交通事故現場,均有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等規定處理;且事故處理訂有半年1次之獎勵規定(A1類每件嘉獎一次;A2類每4件嘉獎一次;A3類每6件嘉獎一次,無上限)。 二、本市每件交通事故處理完畢,都必須輸入警政署道路交通事故處理E化系統,而每月交通事故統計數字與實際案件數字產生落差原因如下: (一)案件不成案:當事人自行和解、當場表明不需警方處理。 (二)案件有成案,但已逾E化系統關檔時間 1、當事人原先欲自行處理,事後報案。 2、當事人輕微受傷而當場和解,事後又報案。 3、發生地與當事人居住地距離遠或出國等其他因素,事後未配合製作筆錄。 4、事後提出告訴案件。 三、為研定推動更精準的事故防制策略與3E(工程、教育、執法)作為,本府警察局每年都有針對本市所有交通事故數據資料庫分析,就事發時、地、人、肇因,及交通3要素「人、車、路(環境)」詳細研討,並彙製成「年度交通事故分析報告書」,於道安會報向市長及團隊進行專案報告;同時向各警察分局進行座談與策略重點探討提示,讓本市用路人的交通安全與品質更有保障。 四、本府警察局已再度重申,處理交通事故等任何案件,務必秉持「不吃案、不匿報、不虛報」不二法則,並特別注意恪遵當事人訪談、案件建檔陳報時效相關規定,俾嚴防數據落差情形。
一、交通事故攸關各造當事人權益,本府警察局員警接獲報案前往事故現場,均有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等規定處理,並輸入警政署道路交通事故處理E化系統。106年度每月交通事故統計數據,因未將當事人自行和解、事後報案、部分卷資待製作致逾時陳報之案件列入統計,致與實際案件數據產生落差,相關數據已於107年6月完成補(更)正,並提列本府道安會報管制。本府警察局自107年3月起,全面要求各處理單位務必於時效內完成案件建檔陳報、強化督導、管制與聯繫稽催能量,確保大數據資料庫的真確,進而據以分析研定推動更精準的事故防制策略與3E(工程、教育、執法)作為,確保本市用路人安全。 二、本案已辦理完成。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