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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人
- 邱莉莉、Ingay Tali 穎艾達利、李鎮國、王宣貿、陳碧玉、林冠維、施余興望 Tjakumay Tagaw、陳秋萍、黄肇輝、曾之婕、李偉智、陳秋宏、曾培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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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建請市府研議修訂「臺南市珍貴樹木保護自治條例」,擴大珍貴樹木認定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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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臺南市政府農業局列管的老樹已累計至352株,相比鄰近高雄市列管特定紀念樹木717株,僅有一半。建請市府參考高雄市「高雄市政府特定紀念樹木及受保護樹木保護會設置要點」納入珍貴稀有或具地方特色、特殊景觀,或具生態、生物、地理、文化或區域人文歷史之代表性之樹木,擴大審查範圍,以保護本市珍貴或具有紀念價值之樹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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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本府就「建請市府研議修訂『臺南市珍貴樹木保護自治條例』,擴大珍貴樹木認定範圍」案,敬答覆如下:
一、本市老樹認定標準採「臺南市珍貴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珍貴樹木)、「森林以外之樹木普查方法及受保護樹木認定標準」(受保護樹木)雙軌並行,已將具地方特色、特殊景觀,或具生態、生物、地理、文化或區域人文歷史之代表性之樹木納入認定範圍。民眾提報申請列管樹木,只要符合珍貴樹木或受保護樹木標準各款情形之一(詳附件),經提送本市樹木保護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公告列管。本市目前列管老樹總計342株(珍貴樹木296株、受保護樹木46株)。
二、高雄市列管特定紀念樹木較多,係因該市對於樹木胸高直徑、樹胸圍、樹齡之認定標準較本市寬鬆。本市自治條例珍貴樹木認定標準,係經樹木保護委員會審議評估,綜合考量樹木平均生長速率、生理年齡限制、樹種保存價值、有限之人力及經費有效挹注目標老樹提高綠色資源保護效益等因素訂定,避免珍貴樹木認定過於泛濫失去自治條例制定意旨及養護資源分散無形中降低實際需保護老樹之照護頻度。
三、承蒙貴席對於農政業務之關切,本府至為感謝,尚請不吝賜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