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由
- 茲因部分民眾逕自不當的改裝汽機車,行駛時發出刺耳傷神的高分貝噪音,嚴重影響用路人及周遭住戶在行走時或在生活上的不安及困擾。建請市政府針對改裝車噪音擾民成新民怨之現象,嚴格修訂法規,加強管理及加重罰則,以保障民眾免曝於高噪音的傷害。
-
執行情形
- 一、針對不當的改裝汽機車產生刺耳傷神之轟炸街道的高分貝噪音,本府環保局已啟動寧靜專案,首先針對陳情前十大重點路段執行,後續將擴大至1999陳情、民眾檢舉等142處重點路段,透過環警監聯合稽查勤務、聲音照相科技執法、噪音車召回檢(查)驗等管制作為,以嚇阻改裝噪音車擾寧情事。
二、有關法規部分,經本府環保局向行政院環保署反映,環保署已於112年6月30日修訂聲音照相科技執法實務運作指引部分規定,如增加兩車判定情形,可縮短至2秒及1秒進行判定及裁處等,另環保署亦於112年6月28日通知「機動車輛行駛噪音量測方法-影像輔助法(NIEA P211.81B)」訂定草案,預計將從設備原先須每3日校正1次調整為每7日校正1次。針對加重罰則部分,環保署於112年6月30日發布修正「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於夜間及特定管制區有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公告及第11條標準者,將加重以該次違反裁處金額二倍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