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3次 定期會 
類別
建設 
案號
53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李文俊 
連署人
尤榮智、張世賢、林燕祝、盧崑福 
案由
建請市府針對台灣電力公司或中華電信等公用事業單位,在進行相關管線施作時,若有牽涉到私人土地範圍內,必須與土地擁有之民眾達成相關損失賠償或補償協議後,方可繼續進行後續相關工程,以確保民眾之權益。 
說明

一、台灣電力公司或中華電信等公用事業單位,在進行相關管線施作時,時常涉及私人土地範圍損及民眾權益,造成損鄰糾紛問題。

二、為避免民眾權益受損造成損鄰糾紛問題,建請市府須要求台灣電力公司或中華電信等公用事業單位與權益受損之民眾達成協議後,方可繼續進行後續相關工程,以確保民眾之權益。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20/04/16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0/07/02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0/07/07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0/07/14 
發文字號
南議建設字第 1090005799號 
執行情形
本案經市府109年8月6日府經能字第1090951606號函復如下: 本府就「建請市府針對台灣電力公司或中華電信等公用事業單位,在進行相關管線施作時,若有牽涉到私人土地範圍內,必須與土地擁有之民眾達成相關損失賠償或補償協議後,方可繼續進行後續相關工程,以確保民眾之權益。」案,敬答覆如下: 一、 貴會議席所提案件經本府經濟發展局以 109 年 7 月 13 日南市經能字第 1090842021 號函請權管單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嘉南供電區營運處研議卓處。 二、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回復表示,該處於本市轄內電力管路埋設皆依據「臺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辦理申挖許可後,方可交由委外承攬商進場施作。涉及私有土地部分屬民眾私有權仍須取得所有權人同意書後方得施作,倘屬申請戶之私有土地部分均須由用戶自行施作,以臻明確。 三、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臺南營運處回復略以,該營運處於提供民眾電信服務時,新設管線若需經過私人土地之需要,係依電信法第 32 條第 1 項「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設置機關因設置管線基礎設施及終端設備之需要,得使用公、私有之土地、建築物。其屬公有之土地、建築物者,其管理機關(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辦理。 四、 本府經發局亦已函請臺電、中華電信等單位於管線施作或設置相關電力、電信、供水設備等工程,若涉及私人土地,請依相關法規辦理,並加強與地方溝通協調,維護民眾權益。 五、 承蒙貴會議席對於台電等單位於管線施作時,涉及私人土地,應確保民眾權益之關切,本府至為感謝,尚請不吝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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