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5次 臨時會 
類別
工務 
案號
11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鄭佳欣 
連署人
朱正軒、謝舒凡、蔡麗青、吳禹寰、周嘉韋、黃麗招、林依婷、蔡育輝 
案由
建請修正臺南市政府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內容,以改善本市市容景觀,並維護市民安全。 
說明
  1. 本市廣告物林立且大小不一,建請參考臺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將大型招牌廣告及大型樹立廣告之廣告物檢附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避免因廣告物造成之公共危險。
  2. 依據本市廣告物自治條例第十八條…小型招牌廣告於設置時免申請雜項建築執照,小型招牌因設置不須申請,時常有占用人行道、馬路空間或因租賃營運結束未能即時移除廣告招牌等問題。
  3. 建請市府擬定小型招牌廣告簡化許可證,鼓勵民眾自主申請,以利市府列冊管理。
  4. 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證收費標準已逾十年未曾調整相關規費,建請參考其他縣市進行調整,規費收入增加可用於本市市容美化或不合法招牌拆除之用途。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4/03/13 
審查意見
照案通過。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4/03/15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4/03/20 
發文字號
南議工務字第 1130001469號 
執行情形
本府工務局就「建請修正臺南市廣告管理自治條例內容,以改善本市市容景觀,並維護市民安全」案,敬答覆如下: 一、有關「本市廣告物林立且大小不一,建請參考臺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將大型廣告及大型樹立廣告之廣告物檢附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避免因廣告物造成之公共危險」之部分:有關大型廣告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將研議辦理。 二、有關「依據本市廣告物自治條例第十八條…小型招牌廣告於設置時免申請雜項建築執照,小型招牌因設置不須申請,時常有占用人行道、馬路空間或因租賃營運結束未能即時移除廣告招牌等問題」之部分:一定規模以下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雖免申請雜項執照,但仍需申請審查許可,非經許可而占用人行道、道路或因租賃營業結束未能即時移除者,倘經舉發,按違規態樣依建築法第95條之3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規定,函請違規行為人改善。 三、有關「建請市府擬定小型招牌廣告簡化許可證,鼓勵民眾自主申請,以利市府列冊管理」之部分:現行免申請雜項執照之招牌及樹立廣告之申請流程及應備文件,係依內政部訂頒「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規定。 四、有關「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證收費標準已逾十年未調整相關規費,建請參考其他縣市調整,規費收入增加可用於本市市容美化或不合法招牌拆除之用途」之部分:許可證收費標準調整研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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