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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人
- 朱正軒、謝舒凡、蔡麗青、吳禹寰、周嘉韋、黃麗招、林依婷、蔡育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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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建請修正臺南市政府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內容,以改善本市市容景觀,並維護市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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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本府工務局就「建請修正臺南市廣告管理自治條例內容,以改善本市市容景觀,並維護市民安全」案,敬答覆如下:
一、有關「本市廣告物林立且大小不一,建請參考臺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將大型廣告及大型樹立廣告之廣告物檢附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避免因廣告物造成之公共危險」之部分:有關大型廣告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將研議辦理。
二、有關「依據本市廣告物自治條例第十八條…小型招牌廣告於設置時免申請雜項建築執照,小型招牌因設置不須申請,時常有占用人行道、馬路空間或因租賃營運結束未能即時移除廣告招牌等問題」之部分:一定規模以下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雖免申請雜項執照,但仍需申請審查許可,非經許可而占用人行道、道路或因租賃營業結束未能即時移除者,倘經舉發,按違規態樣依建築法第95條之3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規定,函請違規行為人改善。
三、有關「建請市府擬定小型招牌廣告簡化許可證,鼓勵民眾自主申請,以利市府列冊管理」之部分:現行免申請雜項執照之招牌及樹立廣告之申請流程及應備文件,係依內政部訂頒「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規定。
四、有關「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證收費標準已逾十年未調整相關規費,建請參考其他縣市調整,規費收入增加可用於本市市容美化或不合法招牌拆除之用途」之部分:許可證收費標準調整研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