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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人
- 郭鴻儀、蔡筱薇、陳秋萍、楊中成、沈家鳳、蔡麗青、黄肇輝、陳碧玉、余柷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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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建請相關單位修正「臺南市犬貓管理及福利促進自治條例」並增設:「飼主攜帶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應使用鏈繩、箱籠或採取主管機關公告之適當防護措施。」之條例,以保障市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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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本府就「建請相關單位修正「臺南市犬貓管理及福利促進自治條例」並增設:「飼主攜帶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應使用鏈繩、箱籠或採取主管機關公告之適當防護措施。」之條例,以保障市民安全。」案,敬答覆如下:
一、本市目前皆依據動物保護法積極規範飼主攜帶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時,要求應由7歲以上之人伴同,違者將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另針對具攻擊性之犬隻(曾有攻擊行為紀錄或農業部公告之犬種)出入公共場所需有成年人伴同,並戴口罩及1.5米以內之鍊繩牽引,違者將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飼主需審視犬隻個性盡管束責任,避免造成他人損害並涉及相關民、刑事責任。
二、本府農業局動物防疫保護處將針對本市民情及飼養寵物模式,評估修正臺南市犬貓管理及福利促進自治條例。
三、承蒙貴席對於農政業務之關切,本府至為感謝,尚請不吝賜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