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3次 定期會 
類別
財經 
案號
80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陳秋宏 
連署人
郭鴻儀、蔡筱薇、陳秋萍、楊中成、沈家鳳、蔡麗青、黄肇輝、陳碧玉、余柷青 
案由
建請相關單位修正「臺南市犬貓管理及福利促進自治條例」並增設:「飼主攜帶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應使用鏈繩、箱籠或採取主管機關公告之適當防護措施。」之條例,以保障市民安全。 
說明
  1. 高雄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十二條飼主攜帶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應使用鏈繩、箱籠或採取主管機關公告之適當防護措施。但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者,不在此限。
  2. 台中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四條飼主攜帶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依其寵物之體型及種類,使用鏈繩、箱籠或其他適當防護措施。未依前項規定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之寵物,必要時得由動保處保護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其指定之場所。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4/06/20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4/06/26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4/07/01 
發文字號
南議財經字第 1130005060號 
執行情形
本府就「建請相關單位修正「臺南市犬貓管理及福利促進自治條例」並增設:「飼主攜帶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應使用鏈繩、箱籠或採取主管機關公告之適當防護措施。」之條例,以保障市民安全。」案,敬答覆如下: 一、本市目前皆依據動物保護法積極規範飼主攜帶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時,要求應由7歲以上之人伴同,違者將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另針對具攻擊性之犬隻(曾有攻擊行為紀錄或農業部公告之犬種)出入公共場所需有成年人伴同,並戴口罩及1.5米以內之鍊繩牽引,違者將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飼主需審視犬隻個性盡管束責任,避免造成他人損害並涉及相關民、刑事責任。 二、本府農業局動物防疫保護處將針對本市民情及飼養寵物模式,評估修正臺南市犬貓管理及福利促進自治條例。 三、承蒙貴席對於農政業務之關切,本府至為感謝,尚請不吝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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