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3屆 第3次 定期會
- 類別
- 民政
- 案號
- 31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李宗翰
- 連署人
- 劉米山、陳碧玉、沈震東、邱莉莉、呂維胤、蔡筱薇、蔡旺詮、鄭佳欣、郭鴻儀、Ingay Tali穎艾達利、Kumu Hacyo谷暮.哈就
- 案由
- 建請法制處將說明段資料新增至資料開放平台。
- 說明
一、為確保資訊公開透明,並推廣資料開放平台之使用,建請法制處新增以下資料。
二、目前「消費者保護官室受理申訴及調解案件數統計」僅顯示申訴及調解案件數量,應將申訴案件之企業名稱、申訴住所行政區、申訴爭議原因、申訴階段、爭議時間等資訊統整並重新上傳至資料開放平台。
三、外送平臺已進駐台南數月,請法制處統整外送消費糾紛事件、外送相關數據之資料,並新增至資料開放平台。
- 辦法
- 如案由及說明。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2020/04/16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20/07/01
- 審查意見
- 函送市府研辦。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20/07/10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20/07/14
- 發文字號
- 南議民政字第 1090005742號
- 執行情形
- 收文字號:109年7月31日1090006813號 依據臺南市政府109年7月31日府法消字第1090895566號函復: 本府就「建請法制處將消費爭議資料新增至資料開放平台」案,敬答覆如下: 一、 本府受理之消費爭議案件,其相關資料之統計,係以申訴人所填資料為基準:按行政院發布之消費爭議申訴案件處理要點第 2 點第 1 項規定,消費者於申訴時應以書面提出,並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訴人姓名、出生年月日、通訊地址、聯絡電話或其他聯絡方式。(二)有申訴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通訊地址、聯絡電話或其他聯絡方式。(三)企業經營者之名稱、地址及聯絡電話。(四)申訴事由及請求內容。 復按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建置全國通用之線上申訴系統(下稱:消保會申訴系統),消費者於線上進行申訴申請時,除上開必填項目之外,尚需填具「企業類別」一項,合先敘明。 二、貴會決議本府法制處應將申訴案件之企業名稱、申訴人住所行政區、申訴爭議原因、申訴階段、爭議時間等資訊統整並上傳資料開放平台。爰就前開各項資訊公布之執行,分別說明如下: (一)企業名稱:依行政罰法第 2 條第 3 款規定,公布姓名係影響名譽之裁罰性不利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規定,需有法令依據。查本府所制定之「臺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其中第 12 條有列舉得公告企業經營者名稱之情形,包括無正當理由不派員出席調解會議、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商達成的協議、及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拒絕接受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於 7 日內無條件退貨。惟亦僅限於上述 3 種情形,故在消費爭議申訴之初,即公布企業名稱於法似有未合。再者,消費爭議申訴、調解係為避免業者與消費者因細故動輒興訟,故於訴訟前藉由申訴、調解弭平爭議紓解訟源,其本質仍為私權爭執,而究屬可歸責於業者或消費者亦難僅憑申訴、調解書所載內容即可逕予憑斷,又依一般社會通念,倘有消費申訴案件概認可歸責業者,容有不當影響商譽之虞,甚者產生寒蟬效應,為避免遭公布名稱而任由消費者予取予求,而形成另類不公平,是若無相關法律依據即予以公布業者名稱,尚非妥適。 (二)申訴人住所行政區:擬依申訴人填載之通訊地址,分為本市各區或外縣市予以統計。 (三)申訴爭議原因:按消費者於申訴時所填申訴事由常有疏漏或無法辨明細節之情形,以致爭議原因統計不易。又消保會申訴系統已將「企業類別」列為申訴人必填項目,並分類為「電器及周邊商品類」、「通訊及周邊商品類」、「電腦及周邊商品類」、「服飾、皮件及鞋類」、「運輸類」、「電信爭議類」、「線上遊戲爭議類」、「網路電視購物爭議類」、「補習班爭議類」、「運動健身爭議類」及「其他」等 11 類,故擬依上開企業類別進行統計並公布各類別之件數。惟為避免「其他」類數量較多致不利統計分析,擬於「其他」項目再以人工方式增列「不動產類」、「車輛類」、「訪問交易類」、「金融保險類」、「旅遊類」、「外送平台類」等 6 類,以符實際所需。 (四)申訴階段:擬分別統計申訴及調解階段之案件數。 (五)爭議時間:擬以月為單位,公布年度內各月份受理之申訴案件數。 (六) 綜上,擬就「申訴企業類別」、「申訴人通訊所在地地區」、「申訴、調解件數」及「每月受理申訴件數」等項目進行統計,並依年度於本府資料開放平台公布相關數據。 三、貴會決議應新增「外送平台」消費爭議資料部分,擬於「申訴企業類別」項目一併統計。 四、另因本府受理申訴案件數量龐大,每年約 3000 件左右,消保會申訴系統匯出之案件資料仍需經人工整理,礙於人力難以將先前年度回溯統計,故本次擬先統計 109 年 1 月 1 日至 109 年 6 月 30 日間受理之案件資料,並上傳數據至資料開放平台。嗣即固定於每年 1 月 5 日匯出消保會申訴系統前一年度之資料,並於當年 2 月 1 日前公布上年度之統計數據,俾利各界參採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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