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3屆 第1次 定期會
- 類別
- 工務
- 案號
- 35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郭鴻儀
- 連署人
- 許又仁、李偉智、周麗津、李中岑、楊中成、呂維胤
- 案由
- 建請市府盤點各都市計畫特定區內台糖公司所持有之未開發土地資源,要求台糖公司限時限量開發,均衡區域發展,創造地區繁榮。
- 說明
一、台糖公司於本市歸仁高鐵、都會公園兩大都市計畫特定區,擁有大量土地資源,卻遲遲不開發,有違地盡其利的基本價值。
二、國家投入大量預算,投資闢建都市計畫特定區基礎建設,但區域內土地若不跟隨開發,無法創造經濟價值,讓民眾無感。
三、籲請市府拿出魄力,於都市計畫書內明確規範,要求台糖公司限期限量辦理開發,維持區域均衡發展。
- 辦法
-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3-1定-議提35附件.pdf
- 一讀日期
- 2019/03/13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19/04/25
- 審查意見
- 請市府研議辦理。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19/04/30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19/05/07
- 發文字號
- 南議工務字第 1080003823號
- 執行情形
- 本案經市府108年5月17日府都規字第1080546974號函復: 一、有關旨揭提案請本府要求台糖公司將各都市計畫區內該公司持有之未開發土地加速開發一節,本府業於108 年4 月30 日以府都規字第1080480791 號函(如附件1)請台糖公司研議及加速所轄土地開發,先予敘明。 二、另有關本次提案說明三建議本府於都市計畫書內明確規範台糖公司限期限量辦理開發一節,依都市計畫法規定主要計畫書內應於實施進度及經費章節內訂定公共設施完成期限,惟台糖公司持有土地以住宅區及商業區居多,現行法令暫無授權限定一般分區開發期程,有關開發時程部分本府將賡續與台糖公司進行研議。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