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1屆 第4次 定期會
- 類別
- 民政
- 案號
- 15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張世賢
- 連署人
- 李文正、郭清華、張伯祿
- 案由
- 為整合本市各區回饋金運用原則,建請市政府建立回饋金運用審查機制,並將該區議員納入審查機制成員。
- 說明
一、鑑於縣市合併直轄市,本市各區各項回饋金運用方式不盡一致,或有發放敬老金,或有限制特定支用項目,或是僅回饋予特定對象之情形,造成回饋金運用一市多制的現象。
二、為求回饋運用方式公平一致,建請臺南市政府訂定一套回饋金運用審查機制,使各區回饋金之運用有統一的規則可依循。
三、另為使回饋金之運用能廣納地方意見,符合地方需求,回饋金運用審查時請將該區議員納入審查機制成員。
- 辦法
-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審查意見
- 函送市府研辦。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12/12/04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12/12/13
- 發文字號
- 南議民政字第 1010011246號
- 執行情形
- 依據臺南市政府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府民區字第1011064396號函復: 一、查本市回饋金共有21項,分由中央8個主管機關(機構)及本市7主管機關秉其專責推行之政務個別辦理,各項回饋金依其法源明訂各回饋項目,並依其性質、地區及對象之不同,分別制訂,合先敘明。 二、回饋金之審查及運用,因各該主管機關(機構)不同而有多種回饋金申請審查樣態。中央及地方之審查作業方式亦不同,中央及地方就審查作業方式,分述如下: (一)回饋金來源為中央機關者:提案為補助地區代表,協助為補助地區區公所,審查單位為中央機關。以國營航空站回饋金分配及使用辦法(係屬中央民航局)為例,其回饋金之審查,依同法第6條規定略以「區公所應依同法第四條之用途研提申請計畫送航空站審核,依航空站核定之項目執行…(餘略)」。 (二)回饋金來源為中央機構者:提案為補助地區代表,協助為補助地區區公所,審查單位為中央機構。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開發協助金執行要點(係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為例,依要點第8點規定略以「地區之地方政府來函,按下列標準撥付「發電年度協助金」。未於當年度內來函者,逾該年度終了則不再撥付…(餘略)」。 (三)回饋金來源為本市預算經費者:提案為補助地區代表,協助及審查單位為補助地區區公所。以臺南市回饋公立殯葬設施所在地區實施辦法(本局所屬殯葬管理所),依本自治規則第6條規定「公立殯葬設施所在地區區公所,應依回饋金分配原則統籌管理回饋金,並於每年五月研訂下年度回饋金使用計畫」與同法第7條規定第2項規定「各里應於每年五月研提回饋金使用需求,由里辦公處報請區公所審議,編列年度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依回饋金使用計畫支用。使用計畫變更或辦理計畫外之臨時或特殊事項時,亦同」。 三、揆諸上揭回饋金之審查方式,可知各項回饋金審查機制之態樣不一且各補助機關(機構)均有明確規定各補助項目及審查機制,至於貴會所建議之事項,本府仍錄案研議。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