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2屆 第3次 定期會 
類別
建設 
案號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蔡育輝 
連署人
張世賢、王家貞、蔡秋蘭、梁順發、李中岑 
案由
請議會通過「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與學校與食品業者簽訂契約中明訂豬肉不得檢出瘦肉精規範」決議,向市民宣示維護市民健康的決心,並請市政府表態支持決議。 
說明

一、美豬含瘦肉精進口屬中央政府權責,市政府目前不敢明確表態反對,但臺南市政府是賴清德市長當家作主,可以要求並主導的。

二、市政府若真心關心台南市民、國中、國小學生、機關所屬同仁每日用餐健康安全,市政府應帶頭承諾並付諸行動,拒絕『含有瘦肉精的豬肉』進入台南市政府各級機關與校園。

三、市議會、台南市政府均應『勇敢拒絕』有瘦肉精的豬肉進入台南市食品市場,請市府以實際行動於各項食用契約中支持訂定。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16/04/11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6/08/23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備註:係經第2屆第7次臨時會第2次會(105年8月23日)決議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6/08/30 
發文字號
南議建設字第 1050005991號 
執行情形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105.09.05府衛食藥字第1050888672號函復: 一、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4項規定:「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違反者依同法第44條第1項規定,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至2億元以下罰鍰。 二、依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國產、進口豬肉都不能驗出瘦肉精,若製售之豬肉有違反本項規定者,將可依同法第44條第1項規定,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至2億元以下罰鍰。本府自103年起截至目前均未檢出乙型受體素案件。 三、本府衛生局於105年06月14日發布「臺南市政府瘦肉精之稽查結果!」新聞稿,並宣導各級機關、學校與民眾應選購具有合格標章或產銷履歷之豬肉。

一、105年9月5日府衛食藥字第1050888672號函復。 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已訂定乙型受體安全容許標準,若製售之豬肉有違反規定,依食安法處辦。 三、本案已辦理完畢。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