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3屆 第6次 定期會
- 類別
- 民政
- 案號
- 26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蔡育輝
- 連署人
- 王家貞、周奕齊、李鎮國、蔡淑惠
- 案由
- 建請臺南市政府對各里活動中心的租金收入,提撥10%-20%供管理單位執行清潔維護或於租借辦法中增列清潔費乙項,以利更有效管理活動中心之環境清潔。
- 說明
一、管理規範中,無清潔費項目,全委由志工執行清潔工作,效率有待強化。
二、里辦公處為各活動中心管理單位,有管理責任,卻無相對的清潔費收入等助力,在沒有任何奧援之下,長期下來令必須自己出錢出力的管理單位易生疲憊。
- 辦法
-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2021/09/15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21/11/24
- 審查意見
- 函送市府研辦。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21/11/30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21/12/07
- 發文字號
- 南議民政字第 1100010948號
- 執行情形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發文字號:府民自字第1101495623號 本府就「建請臺南市政府對各里活動中心的租金收入,提撥10%-20%供管理單位執行清潔維護或於租借辦法中增列清潔費乙項,以利更有效管理活動中心之環境清潔」案,敬答覆如下: 一、依據「臺南市里社區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辦法」規定,使用活動中心係對使用場地、冷氣收取費用,同時訂定收費基準;管理辦法所規範收費項目為場地使用費、冷氣費、保證金。 二、按管理辦法對使用活動中心之基本原則,借用人於場地使用後需自行回復原狀,若無法自行回復原狀,可委請第三人協助處理,處理費用則由雙方自行協定;或依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由保證金中照價扣除清潔費用。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