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提案-市法規案

議案屆次別
第1屆 第3次 定期會 
類別
法規 
案號
19 
提案性質
市府提案-市法規案 
來文日期
2012/03/14 
來文字號
府民自字第1010169235號 
提案單位/人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連署人
 
案由
擬制定「臺南市公園綠地管理自治條例」,敬請審議。 
說明
  1. 為因應臺南縣、市於99年12月25日合併升格直轄市及配合機關整併,重新訂定「臺南市公園綠地管理自治條例」,俾供業務單位管理維護之依據,並廢止99年12月25日公告繼續適用之「臺南縣公園綠地管理自治條例」、「臺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
  2. 本自治條例業經本府101年02月22日第56次市政會議審議通過。
 
辦法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一、照案通過。 二、附帶意見:第十條第一項建請主管機關於訂定場地使用費收費標準時,其金額訂定為新台幣3,000元整。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2/06/06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2/06/22 
發文字號
南議法規字第 1010010740號 
執行情形
本案已於101年7月11日以府工公園一字第1010569389號函提送行政院核定。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