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5次 定期會 
類別
保安 
案號
13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林燕祝 
案由
建請市府警察局定期盤點毒品初篩試劑,並落實清查管控作業。 
說明
  1. 經查統計至114年06月19日止,警察局共計有16592支試劑,過期試劑為7601支,占45%,其中不乏過期近6年之試劑。
  2. 因試劑數量沒有確實掌握,造成有分局過期數量超過千支,有些單位試劑不足需借調之情況,控管失衡。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5/06/26 
審查意見
照案通過。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5/07/02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5/07/08 
發文字號
南議保安字第 1140005529號 
執行情形
本府就「建請市府警察局定期盤點毒品初篩試劑,並落實清查管控作業」案,敬答復如下: 為提升毒品快篩試劑之管理效能,本府警察局依據內政部警政署114 年6月26日警署刑毒緝字第1 140010294號函示及本府殷副秘書長6月30日召開之「毒品快篩試劑物資管理建立機制工作檢討會議」決議事項,建立相關機制如下: 一、招標採購:本府警察局每年定期(約6至7月)及視實際需求不定期辦理試劑採購,並依據各單位回報之需求量及每年毒品查緝趨勢估算採購數量,採用政府公開招標方式辦理,確保外勤單位有足量試劑可用。 二、分發領用:毒品試劑品項及數量驗收完畢後,由本府警察局業務單位依各分局轄區狀況及各類毒品查獲件數分配數量,並造冊註記有效期限後發放,各分局再轉發所屬分局主(派出)所使用,並函復本府警察局備查。另本府警察局每季調查各外勤單位試劑餘量及使用量,如發現試劑將用罄情形,業務單位提前提供庫存或調配試劑因應。 三、控管過期銷毀:由本府警察局函請各分局主動清查過期試劑,並督導落實到期試劑即時回收,回收後應辦理拋棄清運或併同第三、四級毒品沒入物一併銷毀,並檢附清單及佐證資料函復本府警察局備查。此外,本府警察局督察單位及業務單位亦不定期實施業務督導,抽查各單位試劑存放及管理情形。 四、本府警察局將利用各項集會、會議及勤前教育宣導同仁知悉,勿使用過期試劑並依規範操作,於拍攝檢驗結果時,應同步拍攝試劑有效期限,一併附卷佐證,本府警察局將持續強化毒品快篩試劑管理機制,確保執法程序之正確性及嚴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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