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4屆 第6次 定期會
- 類別
- 保安
- 案號
- 3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案由
- 建請市府檢討現行交通科技執法及民眾檢舉制度,避免對不合規之案件仍逕行開單,造成民眾事後還需自行申訴,徒增困擾。
- 說明
- 目前交通違規取締方式包括科技執法及民眾檢舉,但實務上常發生案件本身即不合規,卻仍由警方開立舉發單。
- 民眾若認為取締不當,必須自行提出申訴或陳訴,耗時耗力,形同將行政責任轉嫁給民眾,嚴重擾民。此舉不僅增加行政資源浪費,也影響警民互信,違背便民服務的初衷。
- 惠請市府檢討並研議改善作法,於受理科技執法或民眾檢舉案件時,應強化初步審查及判斷機制,避免明顯不合規案件仍開單,並建立更便捷的申訴或復查流程,以減少對民眾不必要的困擾。
- 辦法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25/11/28
- 審查意見
- 照案通過。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25/12/04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25/12/11
- 發文字號
- 南議保安字第 1140011553號
- 執行情形
- 本府就「建請市府檢討現行交通科技執法及民眾檢舉制度,避免對不合規定之案件仍逕行開單,造成民眾事後還需自行申訴,徒增困擾」案,敬答復如下: 一、本府警察局已依民眾意見及實務需求,就原有交通科技執法及民眾檢舉案件初審及複審流程,建立4層把關機制,確保案件內容正確無誤,降低舉發錯誤率,維持執法品質,分層如下: (一)第一層:由分局承辦人(派出所或交通組人員)先針對檢舉案件內容審查是否成立後建檔。 (二)第二層:各分局交通組承辦人為初審人員。 (三)第三層:各分局交通組組長為複審人員。 (四)第四層:交通大隊派員檢核製單結果。 二、除維持既有初、複審作業流程外,並訂有舉發錯誤率評核計畫,定期檢視各單位審核品質,對錯誤率較高之單位即時督導改善,以避免明顯不合規案件仍進入開單程序。 三、另現行已針對舉發系統新增相關防誤示警功能,例如:同日或同案重複舉發警示、車種資訊異常提醒等,未來將持續精進相關系統優化作業,例如:建置車籍資料自動比對、增強影像判讀輔助工具等功能,以提升舉發品質,減少民眾因誤開單而需自行申訴之情形。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