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3屆 第4次 定期會
- 類別
- 民政
- 案號
- 5
- 提案性質
- 市府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2020/10/15
- 來文字號
- 府民自字第1091243910號
- 提案單位/人
- 臺南市政府
- 連署人
- 案由
- 為柳營區公所辦理「柳營區士林段643、644及646地號等三筆土地共有物分割」乙案,敬請審議。
- 說明
一、依據土地法第25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暨內政部104年2月2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413601739號函釋,
公私共有土地協議辦理共有物分割,涉及權利之移轉變動,屬處分行為,故應經貴會同意。
二、旨揭三筆土地現與柳營區農會共同所有,為推動都市計畫實行及促進土地活化利用,依市府都市發展局辦理都市計畫機五規劃,調整現況使用範圍士林段638、643地號土地變更為農會專用區,同段644、646地號土地維持機關用地,擬辦理士林段643、644及646地號等三筆土地共有物分割。
三、本案業經本府109年10月15日第460次市政會議通過。
- 辦法
- 謹請貴會審議,同意後辦理上開土地分割事宜。
- 提案附件
-
臺南市政府 附件.pdf
- 一讀日期
- 2020/09/15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20/11/27
- 審查意見
- 同意辦理。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20/12/01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20/12/10
- 發文字號
- 南議民政字第 109012235號
- 執行情形
- —————決議案辦理情形————————– 一 、 依內政部函釋 , 公私共有土地協議辦理共有物分割屬處分行為,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 二 、 本 案 經會 辦 市 府 財 政稅 務 局 表 示, 須 簽 報 府 層 核准,提送市政會議及市議會同意後,函送財政稅務 局轉行政院核准,始得辦理分割。 三、查本案辦理情形略以: 109年9月25日府核准 109年10月15日市府第460次市政會議通過 109年12月10日來文-市議會審議通過 109年12月17日函文請財稅局協助層轉行政院 109年12月29日函文鹽水地政協助提供公產資訊 110年1月5日函文財稅局補正相關資料 110年1月28日財稅局函報行政院內政部 110年2月20日財稅局函報行政院內政部函囑查明釐清事項 四、俟上述報准及相關程序完備後,即請代書辦理土地分割相關事宜。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