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1屆 第6次 定期會 
類別
工務 
案號
92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李坤煌 
連署人
郭秀珠、趙昆原 
案由
建請市府主管單位於辦理地籍圖重測時,應適時解決因重測所產生之問題,避免增加民眾之困擾。 
說明

一、地籍圖重測係政府重大政策,建立新的地籍測量成果,確實釐整地籍,完成後可應用數值法測量方式辦理圖解地籍圖土地複丈,提升土地複丈精度,保障人民合法產權。

二、因都市計畫實施,地政機關辦理公共設施分割(如計畫道路等),以逕為分割方式辦理,致計畫道路或公共設施開闢後,地政機關再辦理地籍圖重測造成私有土地在道路或公共設施用地上,且原有面臨計畫道路之私有土地,因重測造成面前有畸零土地,無法直接面臨建築線申請建築,需再花大筆經費購買畸零地等重大困擾。

三、現政府機關對此問題無任何解決辦法,亦無相關補償措施。

四、建請市府主管機關擬定辦法,於辦理地籍圖重測時,適時解決問題,避免類似問題再發生。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13/10/01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3/12/06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3/12/13 
發文字號
南議工務字第 1020011310號 
執行情形
本案經市府103年1月2日府地測字第1021126054號函復: 一、依據 臺南市議會102年12月13日南議工務字第1020011310 號函。 二、按都市計畫實施後,為公共設施用地取得須辦理地籍逕為 分割。惟因地籍圖破損、伸縮或地籍誤謬等因素,偶有發 生逕為分割成果與實地與徵收開闢之計畫道路(公共設施) 不符之情形,嗣於地籍圖重測時發現。 三、此類圖地不符情形於重測前即已發生,惟辦理地籍圖重測 時仍須依地籍調查程序,由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派員 指界。配合相關作業規定,本市地政機關督促作業人員於 爾後作業謹慎辦理;並研擬辦法如下: (一)地籍圖重測土地界址之確定係按土地雙方所有權人合意 為準,若重測期間發現圖地不符,辦理地籍調查時需向 雙方所有權人詳實說明,並盡力協調土地所有權人依已 徵收開闢之道路合意指界。 (二)重測期間若發現都市計畫區域或道路邊界線與使用現況 不符時,重測辦理單位即函報本府都市發展局研討都市 計畫樁位。 (三)協助指界之成果若有逾越或未臨計畫道路邊界線之虞時 ,重測辦理單位應即函報本府召開重測套圖小組研議確 認。 (四)由於此類圖地不符肇因於地籍逕為分割,因此改進土地 複丈作業方法及測量精度乃根本辦法。本府地政局自縣 市合併改制後,除全力推動數值法辦理圖解土地複丈、 積極引進衛星定位測量技術,並督促所屬地政事務所確 實執行。爾後執行各項公共設施用地取得之地籍逕為分 割作業,均應以數值法施測,除擴大施測範圍,並應確 實點交、聯測都市計畫樁及一定範圍內之已知點,俟檢 測無誤後再行辦理分割、登記作業。 四、 貴席反映民意、關心市政,特此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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