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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因發現臺南市代表身障選手年齡偏高,不易培養出年輕新選手,擬建請教育局協助,轉達臺南市各學校體育組及特教單位,幫忙尋找適合從事身障運動之學生,在協助其進行練習或轉由其他團體或教練培訓,以期增加臺南市身障運動選手的新血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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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備註:係經第2屆第12次臨時會第1次會(107年11月27日)決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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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以107.12.17府教體處全字第1071390501號函復本會:
本府就「協助發掘台南市年輕或新的身心障礙運動人才」案,敬答覆如下:
一、為維護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權、提升生活品質,本市由體育處協助
督導體育總會身心障礙運動委員會積極推動各項身心障礙競技運動及推廣,鼓勵身障市民透過運動達成自我實現的目標。
二、本市各身心障礙運動單項團體如有招募選手之需求,可將需求明確告知本市體育總會,另將請教育局轉知所屬學校,再由學校協助轉介適合投入訓練的年輕身障選手,俾利本市身障運動之發展。
三、另,本市辦理教育部體育署「運動i臺灣」計畫亦設有「身心障礙者運動樂活計畫」,提供身心障礙市民朋友多元的活動參與機會,計畫內容包含:
(一)身心障礙運動大集合、體驗營或單項運動比賽:體驗營為常態性辦理(每週至少1次),鼓勵身障市民養成規律運動,運動競賽則以多元規劃為原則。
(二)身心障礙運動推動觀摩(研習)會:為培育本市身心障礙運動人才,規劃辦理個運動種類裁判、教練及指導員之研習或體位分級認知研習會。
(三)身心障礙綜合性運動會。
(四)設置身心障礙運動活力養成班:補助民間團體辦理身心障礙運動常態性運動課程,每案課程期程至少達6個月。
(五)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游泳活動:與學校或游泳池機構合作辦理身心障礙游泳體驗營,鼓勵身心障礙市民多元化參與運動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