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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科技、營建等傳統產業廢棄物之處理規劃」專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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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會決議
- 刪除委員會結論第6點,餘照委員會結論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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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一、已於111年1月6日提報環保署核准本府裝潢修繕廢棄物分類場暫行要點,並於111年1月14日經市府核准及發布公告訂定裝潢修繕廢棄物分類場暫行要點。目前已有11家清除機構申請,其中5家已完成現場設置,經現勘後,目前核定5家。
另輔導清除機構設置貯存場部分,以有效分類營建廢棄物增加去化管道,目前已有2家申請核准,其中1家現場設置中。
二、已於111年5月10日上午10點安排環衛委員會議員辦理「木料銀行」視察,以便了解木料銀行操作及運用情形。
三、已於111年4月18日函文經濟部工業局及本府經發局,要求依廢清法第32條設置廢棄物處理設施,並於設置完成前設置區內事業廢棄物暫存方案。
另為增加本局焚化爐等處理設施量能,本局已1.訂定裝潢修繕廢棄物分類場暫行要點2.事業廢棄物篩分打包暫置3.掩埋場設置貯存場4.增設民間處理設施5.友廠合作處理6.民生垃圾篩分打包暫置7.廢樹枝及廢家具製成固態衍生燃料(SRF)8.掩埋場活化9.焚化廠更新爐等短、中、長期的應變作為。
四、已評估規劃第2場合適場址作為事業廢棄物篩分打包暫置場所。
除規劃新增掩埋場用地作為事業廢棄物打包暫存場所外,仍持續要求事業廢棄物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規定設置廢棄物處理設備,以根本解決事業廢棄物處理量能不足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