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5次 定期會 
類別
保安 
案號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吳禹寰 
案由
請警察局對電動自行車頭燈、方向燈、煞車燈及後照鏡等安全設備損壞加強取締,以防事故發生。 
說明

一、自從電動自行車普遍化後,造成交通事故激增,無掛牌情況下,民眾無從檢舉,警方也難以取締。

二、目前交通部與國內業者一起商討研擬電動自行車安全管理,推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草案修法,規範電動自行車需掛牌,並且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若未投保者將無法辦理登記、換照或發照,違者上路會罰新台幣1,200元至3,600元。

三、民眾反應有需多騎乘電動自行車車友,常騎乘電動自行車外出購物,卻常因必備安全設備損壞,造成車禍發生。

四、本席建議警察局能取締,保障其他用路人之安全。

 
辦法

詳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21/04/16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1/08/05 
審查意見
照案通過。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1/08/19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1/08/26 
發文字號
南議保安字第 1100006928號 
執行情形
本案經市府110年9月15日府警交字第1101138115號函復: 一、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 72 條之規定,業訂有電動自行車擅自變更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或電子控制等裝置改裝之處罰規定。 二、現今因電動自行車技術成熟,部分駕駛人將車輛改裝致使行駛速率得以超過法律規定( 每小時 25 公里 ),故本府警察局將持續規劃相關監警聯合稽查工作,並適時規劃全市同步取締專案,針對上開改裝部分或是電動自行車一般交通違規加強取締,另為釐清電動自行車與電動輔助自行車之取締規定,本府警察局於 110 年 5 月 17 日報請警政署函釋,復於 110 年 8 月 24 日 由交通部函釋相關內容臚列如下: (一)電動自行車: 1.經審驗合格惟行駛速率超過每小時 25 公里者:依道交條例第 72 條之 1(超速)處罰,有擅自增、減、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則者,再依第 72 條 第 2 項舉發。 2.未審驗合格或未黏貼合格標章者:依第 12 條 1 項 2 款( 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舉發。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 1.行駛速率超過每小時 25 公里者:依第 32 條之 1(非屬汽車之動力器具於道路上行駛)舉發。 2.未黏貼或懸掛合格標章:同樣依第 32 條之 1(非屬汽車之動力器具於道路上行駛)舉發。 三、另為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考量現今電動自行車無須懸掛號牌即可上路行駛,爰交通部業刻正研議修法事宜,於法律修正公布施行前,本府警察局將依上開函釋加強執法,以維護用路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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