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2屆 第4次 定期會
- 類別
- 保安
- 案號
- 5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張世賢
- 連署人
- 許至椿、李坤煌、蔡育輝、洪玉鳳、王家貞、林全忠
- 案由
- 建請市府擴建警光山莊之污水處理場提供關子嶺溫泉業者共同使用。
- 說明
一、日前市府環保局、觀旅局要求關子嶺溫泉業者新設污水處理場以利污水排放,因關子嶺之腹地有限且多屬限建之水源保護區致業者無法尋得足夠建地設置污水處理場。
二、因警光山莊欲新建污水處理場,故關子嶺溫泉業者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同意付費由警光山莊擴建污水處理場以利業者共同使用,以達環保局、觀旅局之要求,創造雙贏之局面。
三、故建請市府擴建警光山莊之污水處理場提供關子嶺溫泉業者共同使用。
- 辦法
-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2016/10/12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審查意見
- 照案通過。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16/12/23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17/01/04
- 發文字號
- 南議保安字第 1050009292號
- 執行情形
- 本案經市府106.01.12府警後字第1060088192號函: 本案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5年12月6日召開水汙染防治許可申請說明會,討論共同設置廢(汙)水處理場問題,會議結論及辦理情形如下: 一、設置共同廢(汙)水處理場地點擇定在關子嶺警光山莊本府警察局經管國有地,並由本府警察局函報國有財產署核准,業經該署函復請依國有財產法相關規定辦理。爰將由本府環境保護局(設置汙水處理場主管機關)召集相關單位及業者,擇期辦理現地會勘,輔導民間溫泉旅館業者確認設置地點、面積,是否符合使用分區規定與是否影響關子嶺警光山莊營運、使用及安全後,再依相關規定辦理後續出租事宜。 二、為免本府警察局與其他民間旅館業者共用廢(汙)水處理場因權責不清及處理程序差異,造成糾紛,本府警察局將自行設置廢(汙)水處理設備,另由本府目的主管機關輔導民間業者自行設置共同廢(汙)水處理場。 三、本府警察局自行設置廢(汙)水處理設備,於105年12月13日第2次開標,得標廠商以新台幣99萬7,000元,低於底價金額決標,現施作中。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