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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地籍圖重測計畫後,因為測量儀器與圖紙問題、較新之測量技術、指界時空背景不一,其測量成果雖符合經度規範,但仍造成重測前後地籍圖,無法重疊一致之狀況。建請市府研議民眾申請地籍線測量時,發現測量前後不一致,導致建築線無法確定時之妥適認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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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本府就「(案由)地籍圖重測計畫後,因為測量儀器與圖紙問題、較新之測量技術、指界時空背景不一,其測量成果雖符合經度規範,但仍造成重測前後地籍圖,無法重疊一致之狀況。建請市府研議民眾申請地籍線測量時,發現測量前後不一致,導致建築線無法確定時之妥適認定辦法。」決議案,敬答覆如下:
一、本案經本府地政局以111年7月14日南市地測字第1110906254號函調查本市各地政事務所之相關案例情形,僅110年度麻豆重測區溝子墘段81-28及81-29地號(重測後為水堀頭段568、573地號)有案由陳述之情形,其餘地政事務所皆無相關案例,說明此情況並非通案性案例,合先敘明。
二、上述110年麻豆重測區案例發生原因係為經合法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到場配合辦理地籍圖重測「地籍調查」及「協助指界暨實地測定界址」,惟土地所有權人接獲通知書後皆未到場指界,重測人員乃依據土地法第46條之2:「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得依左列順序逕行施測:一、鄰地界址。二、現使用人之指界。三、參照舊地籍圖。四、地方習慣。」辦理逕行施測,重測人員依據上述法規順序「一、鄰地界址」施測,其鄰地所有權人要求協助指界且同意協助指界成果,惟上述地號未申請過指界建築線,並無建築線相關資料,重測人員係依照舊地籍圖及地政機關保存相關資料施測其重測作業尚無違誤。
三、綜上,若重測區位於都市計畫區,本府地政機關及本府都市發展局每年度辦理重測時皆會針對都市計畫樁與地籍線不符疑義部分,召開研商會議處理若重測區位於非都市計畫區,本府地政機關會於重測展辦前函詢建築線主管機關「重測區內土地是否有申請指定建築線」之個案,請建管機關提供建築線資料後,重測人員參酌建築線資料套繪舊地籍圖辦理協助指界。若發生土地所有權人指界與建築線不符之情形,本府地政機關將會辦建築線主管機關共同研商處理,惟事涉跨機關之資料查調、內容溝通與方案協調,疑義處理時程較長若發生土地所有權人指界不一致或對協助指界結果有異議之情形,則於土地所有權人另行指界後,予以協調或移請臺南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