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4次 定期會 
類別
建設 
案號
10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郭鴻儀 
連署人
朱正軒、吳通龍、李鎮國、Ingay Tali 穎艾達利、蔡筱薇、李宗翰、黃麗招、沈家鳳、陳秋宏 
案由
面對超高齡社會來臨,建請市府修訂「臺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針對經濟弱勢之65歲以上長輩承租,提高可提承租年限,避免長輩臨老搬家換屋問題。 
說明
  1. 台灣2025年將進入超高齡社會,65歲以上長者占全台人口數20%,經濟弱勢長輩是承租社會住宅的優先戶,但依目前本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居住年限最多12年,若以65歲承租、年滿77歲就得搬家,綜觀其中雙北、桃園、高雄雖都推高齡友善換居計畫,但僅桃園有「終老」承諾,盼市府修訂辦法,提高高齡者承租上限規範。
  2. 台南住宅,逾65歲長者屬優先戶,年限為6加6年。另將與社會局規畫推「專案戶」,依社宅比例將部分戶數照顧弱勢長者。但社宅政策沒考量弱勢長者需求,住滿就得離開,但年紀越大,自身條件將越困難,也就是越老越困難,建議市府修改出租辦法,只要契約結束前,年齡達70歲以上都可以繼續申請承租。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4/11/22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4/12/02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4/12/12 
發文字號
南議建設字第 1130012014號 
執行情形
本府就「面對超高齡社會來臨,建請市府修訂『臺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針對經濟弱勢之65歲以上長輩承租,提高承租年限」案,敬答覆如下: 一、高齡弱勢戶係屬住宅法第4條所定之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依現行「臺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下稱出租辦法)第16條規定,租賃期限最長為3年,高齡弱勢身分承租人於租賃期限屆滿時仍符合承租資格者,得延長為12年。如期限屆滿仍有居住需求,可再重新申請社會住宅尚無限制,先予敘明。 二、議席等建議放寬達70歲以上長者之社宅租賃期限之意見,依住宅法社會住宅承租者包含各類族群,為使所有需求者均有公平機會接續進住社會住宅,現行出租辦法針對弱勢者之租賃期限訂有一致性原則。惟考量高齡長者搬遷負擔及租屋困難,都發局將再協同社會局及法制處就本市社會福利政策、社會住宅供給情況、各類弱勢需求比例等,共同研議放寬租賃期限之可行性。 三、另因應我國高齡長者居住問題,內政部亦同步研析社會住宅租 期限制情形之對策,本府後續持續追蹤中央政策方向並配合辦理。 四、貴席關心市政熱忱,本府併予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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