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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人
- 朱正軒、吳通龍、李鎮國、Ingay Tali 穎艾達利、蔡筱薇、李宗翰、黃麗招、沈家鳳、陳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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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面對超高齡社會來臨,建請市府修訂「臺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針對經濟弱勢之65歲以上長輩承租,提高可提承租年限,避免長輩臨老搬家換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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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本府就「面對超高齡社會來臨,建請市府修訂『臺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針對經濟弱勢之65歲以上長輩承租,提高承租年限」案,敬答覆如下:
一、高齡弱勢戶係屬住宅法第4條所定之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依現行「臺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下稱出租辦法)第16條規定,租賃期限最長為3年,高齡弱勢身分承租人於租賃期限屆滿時仍符合承租資格者,得延長為12年。如期限屆滿仍有居住需求,可再重新申請社會住宅尚無限制,先予敘明。
二、議席等建議放寬達70歲以上長者之社宅租賃期限之意見,依住宅法社會住宅承租者包含各類族群,為使所有需求者均有公平機會接續進住社會住宅,現行出租辦法針對弱勢者之租賃期限訂有一致性原則。惟考量高齡長者搬遷負擔及租屋困難,都發局將再協同社會局及法制處就本市社會福利政策、社會住宅供給情況、各類弱勢需求比例等,共同研議放寬租賃期限之可行性。
三、另因應我國高齡長者居住問題,內政部亦同步研析社會住宅租
期限制情形之對策,本府後續持續追蹤中央政策方向並配合辦理。
四、貴席關心市政熱忱,本府併予致謝。